洞口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籌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洞口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籌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洞口縣
  • 對象:城鎮職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湘發[1999]1 5號)和《邵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發[1999]3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辦法。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6%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標準的2%繳納。

第三條

縣屬全額撥款單位及鄉(鎮)全額撥款人員單位負擔6%部分的繳費負擔原則。
(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或罰沒收入返回的單位,縣財政負擔1%,單位負擔5%;
(二)縣屬各局實行財政切塊包乾的單位,縣財政負擔1%,單位負擔5%;
(三)鄉、鎮全額撥款人員,縣財政負擔2%,單位負擔4%:
(四)各鄉鎮國小和國中教職工,縣財政負擔4%,單位負擔2%,由縣教育局統籌。
(五)縣屬高中教職工,縣財政負擔1%,單位負擔5%。
(六)其他屬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縣財政負擔6%。

第四條

縣屬全額撥款單位分類
(一)縣財政負擔6%的單位:
縣委辦、政府辦、人大辦、政協辦、宣傳部、信訪局、經濟發展局、統戰部、編辦、組織部、婦聯、團縣委、檔案局、史志辦、醫療保險站、勞動保險站、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站、文化館、圖書館、文物管理所、老乾局、科技局。
(二)財政負擔4%的單位:
各鄉(鎮)國小、中心國小、國中教師職工,鄉(鎮)教育辦。
(三)財政負擔2%的單位:
各鄉、鎮機關金額撥款的職工。
(四)財政負擔l%的單位:
政法委、財政局、交通局、環保局、總工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監察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審計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文化體育局、發展計畫局、統計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糧食局、民政局、開發辦、內貿管理局、農機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農村經濟管理局、畜牧局、計畫生育局(計生服務站、藥具站)、廣播電視局、縣委黨校、文化市場管理站、衛生局(農衛站、衛校、皮防所、婦幼站、防疫站)、交警隊、教育局(縣屬高中、教育電視台、教研室、電教站)。

第五條

縣屬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及中央、省、市屬單位應負擔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6%的部分,全部由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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