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是為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城市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所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通過時間:2005年3月31日
  • 所屬地區:洛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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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關於批准《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的決議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會議決定,批准《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由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決定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
(2004年12月24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根據洛陽市行政區劃調整情況,決定對《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放區域的具體界限,由市公安機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二、刪去第十三條。?
本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規定

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1994年7月14日洛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10月28日洛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12月24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洛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
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交通、商業、宣傳、教育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放區域的具體界限,由市公安機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第四條 凡在禁放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生產(加工)、運輸、儲存、攜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外地在本市禁止燃放區域內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 第六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禁止播放燃放爆竹的錄音或使用模擬爆竹的聲響製品。?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一)生產(加工)、儲存、銷售及違反本規定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沒收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外,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攜帶煙花爆竹的,予以沒收,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沒收錄音製品和聲響製品,可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個人或單位直接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除按本規定罰款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依照本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的,對教唆人按本規定處罰。?
第十條 實施處罰時,執罰人員必須按規定出具罰沒票據,罰沒款一律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制止、舉報。?對打擊報複製止人、舉報人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全市性重大慶典活動需燃放禮花時,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發布公告。?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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