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是洛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審計在服務改革發展、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5〕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加大審計力度,創新審計方式,提高審計效率,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緊圍繞全市中心工作,服務改革發展,服務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正,為建設廉潔政府、儉樸政府、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2. 發現問題,完善機制。發現國家和省、市政策措施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維護財經法紀;發現經濟運行中好的做法、經驗和問題,注重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議,促進深化改革和創新體制機制。
3. 依法審計,秉公用權。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敢於碰硬,勇於擔當,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和各項廉政、保密規定,注意工作方法,切實做到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廉潔審計。
二、發揮審計保障作用
(三)推動政策措施貫徹落實。積極組織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著力監督檢查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的具體部署、執行進度、實際效果等,及時發現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為,保障政令暢通,促進政策落地見效和不斷完善。
(四)維護經濟社會安全。密切關注財政、金融、民生、國有資產、資源環境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和潛在風險,密切關注經濟問題可能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揭示和反映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積極提出對策建議,及時堵塞漏洞,妥善處置,避免損失,維護全市經濟社會安全。
(五)促進公共資金安全高效使用。密切關注財政資金的存量和增量,揭示和查處嚴重鋪張浪費、重大資源毀損、資金效益低下等問題,推動財政資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加強“三公”經費、會議費使用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方面的審計,促進厲行節約和規範管理,推動儉樸政府建設。
(六)促進廉政建設。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查深查透查實,重點關注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採購和招標投標、貸款發放、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等關鍵環節,揭露和查處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和內幕交易等問題,促進廉潔政府建設。
三、強化審計監督作用
(七)深化預算執行審計。圍繞財稅體制改革,科學確定審計重點,對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以及稅收征管情況每年進行審計,有計畫、分步驟實施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促進預算編制的科學化和規範化。
(八)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積極開展竣工決算審計,不斷擴大跟蹤審計範圍,重點關注項目建設程式、概預算編制、項目管理、政策措施執行、征地拆遷、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環境保護、工程造價、投資效果等方面的問題,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九)推進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嚴格執行《洛陽市經濟責任審計計畫》(洛經審組〔2015〕2號),加強對審計對象的分類管理,積極推進領導幹部黨政同審、任期內輪審。密切關注權力行使和責任落實,促進領導幹部理好財、用好權、盡好責。
(十)開展民生資金專項審計。重點加強對“三農”、社會保障、教育、文化、醫療、扶貧、救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點民生資金和項目的審計,促進公共資源、公共資產、公共服務公平合理分配,切實維護民眾利益。
(十一)探索生態文明審計。按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後果嚴懲的原則,加強對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以及大氣、水、固體廢物等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情況的審計,探索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推動資源、環保政策落實到位。
四、狠抓審計整改落實
(十二)健全整改工作機制。認真貫徹落實《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洛政〔2013〕27號),推動和完善以報告、聯動、跟蹤檢查、督查、公告、責任追究為主要內容的審計整改制度,構建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的長效機制。
(十三)全面落實整改責任。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要認真組織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實進行整改,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格追究問責。
(十四)推進審計結果公開。要進一步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力度,逐步規範公開的形式、內容、程式和範圍,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五、完善審計工作機制
(十五)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各級政府要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依法查處問題,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定期組織對審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阻撓、干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報複審計人員的,要依法依紀查處。
(十六)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不得設定障礙。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和管理等資料,並積極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工作。對獲取的資料,審計機關要嚴格保密。
(十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審計機關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稅務、工商、國資、金融等部門的溝通,在案件會商、情況溝通、資料查詢、調查取證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促進審計效能提升。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查處結果。
六、加強審計能力建設
(十八)加強審計組織領導。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支持審計機關工作,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把審計結果作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政府監督檢查機關要加強溝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檢查結果等信息,避免重複檢查。
(十九)強化審計隊伍建設。加強各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建設,審計機關負責人原則上應具備經濟、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要著力提高審計隊伍專業化水平,研究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完善審計職業教育培訓體系,為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奠定基礎。
(二十)推動審計方式創新。加強審計機關審計計畫的統籌協調,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積極開展涉及全局的重大項目審計,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可以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根據審計項目實施需要,探索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同時對部分專業性強的職位可實行聘任制。
(二十一)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推進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與審計機關實現信息共享,構建審計數據系統。探索在審計實踐中運用大數據技術的途徑,加大數據綜合利用力度,提高運用信息化技術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巨觀分析的能力。創新電子審計技術,提高審計工作能力、質量和效率。
(二十二)保證履行審計職責必需的力量和經費。各級、各部門要根據審計任務日益增加的實際,合理配置審計力量;按照科學核算、確保必需的原則,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切實保障本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為審計機關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切實保障各項審計任務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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