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大學生被精神病案

洛陽大學生被精神病案

2015年,大學生劉剛(化名)自稱被強制送入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治療134天。出院後,劉剛起訴洛陽市師範學院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認為其非法限制自己人身自由,造成其身心嚴重摧殘,要求被告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

2018年10月10日,該案在洛陽市洛龍區法院二審開庭,法官隨後宣布當日休庭,擇日再審。15日,劉剛向記者講述了自己在精神衛生中心134天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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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4年,已經工作5年的劉剛(化名)通過高考考入洛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當時已28歲的劉剛成為全班49個學生中唯一一個男生,與其他同學更是有10歲左右的年齡差。

案件經過

2015年暑期,因為要參加暑期實踐,劉剛沒有回家,而當時他的手機卡正好丟失。外國語學院團總支書記陳貫安聯繫到劉剛的母親,稱劉剛失蹤了。劉母趕到學校後,陳貫安又告訴劉母,劉剛精神有些問題,讓她去找白馬寺附近的醫院看看。
劉母隨後聯繫到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第五科副主任徐民從告訴劉母,醫院可以派車去看一下。劉剛告訴記者,在他不同意的情況下,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人將他雙手反綁,強制帶上車。陳貫安則告訴劉母,劉剛必須在醫院接受治療,醫院開證明以後才能繼續上學。
2015年7月20日,劉剛被強制入院,一共在這裡待了134天,其間接受過電擊、強制餵藥等治療,還曾被護工毆打過。
2015年11月30日,劉剛與毆打他的護工簽署調解協定(對方賠償劉剛7000元)後出院。
2016年10月13日,劉剛前往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接受檢查。檢查結果顯示,該院醫生認為劉剛“不是精神病”。

案件處置

2017年6月5日,洛龍區人民法院立案,2017年9月26日開庭審理了原告訴被告洛陽師範學院、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侵權糾紛一案;
2017年11月23日,洛龍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送達後,原告與被告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訴;
2018年5月14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發回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重審。
2018年10月10日,該案在洛陽市洛龍區法院二審開庭,法官隨後宣布當日休庭,擇日再審。15日,劉剛向記者講述了自己在精神衛生中心134天的經歷。

媒體評論

央視網
一個好好的大學生突然被送進了精神病醫院,一待就是134天,期間遭到灌藥、電擊治療、毆打等折磨,最終在護士站撥通電話自救……這些在電影裡都很少出現的情節卻活生生地出現在了河南洛陽。
姑且不討論學校在此次事件中的角色,就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本身而言,應該知道不得強制收治病人的原則。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伴有“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而在劉某身上並沒有出現上述情形,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強制收治行為顯然屬於違規違法。
近年來,我國各地均出現過“被精神病”的案件,即使在2013年《精神衛生法》出台後仍有發生,比如2016年鹹陽市曾發生母子間存在財產糾紛後,兒子將母親強送精神病院事件,而精神病院積極收治。此次,根據洛陽市洛龍區法院的判決,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但顯然“違法收治”的成本相對較低。如果對此類現象不能予以嚴懲,公民人身權利將難以得到保證,公民“被精神病”的風險也越高,令人產生不安全感。
《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良好的精神衛生服務”。而根據劉某自述,他不但被限制人身自由,還被灌藥、電擊治療甚至毆打。不誇張地說,這類做法不僅是對肉體的折磨,更是精神的摧殘。即使正常人經歷了這些所謂的治療,也可能真的會導致精神崩潰而變成病人。與此同時,民眾還產生了諸多合理的疑問:“治療舉措”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了嗎?是否涉嫌故意傷害?衛生中心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據是什麼?是替“患者”著想還是想創收?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人人都應樹立法治思維和提高依法辦事意識。此外,有關部門應完善立法和精神病鑑定程式,提高相關違法成本,才沒人會“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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