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札那共和國憲法

波札那共和國憲法是1966年2月由貝專納(波札那獨立前名稱)自治政府與英國在倫敦制憲會議上制定,同年9月30日波札那獨立時正式生效。1972年和1983年曾作少量修改。共有9章128條。憲法規定波札那是主權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兼武裝部隊總司令,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總統有權召集、休止或解散議會,總統任免副總統、部長、檢察長、首席法官等高級官員,總統有權宣布全國緊急狀態,頒布特赦令。總統和國民議會組成國會行使立法權。另設酋長院作為國民議會的諮詢機構。

國民議會通過的法案需經總統批准才能生效。涉及部族事務的議案需先提交酋長院,徵得同意後或未有答覆時,議會才能進行討論。總統和內閣行使行政權。司法權由各級法院和大法官行使。國家司法機構由抗訴法院、高級法院、地方法院和傳統法院組成。憲法還規定了公民不分種族、原籍、政治觀點、膚色、信仰、性別、均有個人生存的基本權利和思想、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等權利和自由。憲法修改時,有關公民資格的條款國民議會半數以上議員通過即可,有關實質性條款則需國民議會議員2/3多數贊成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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