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一乾粉聯用消防車

車上的裝備和滅火劑是泡沫消防車和乾粉消防車的組合,它即可以同時噴射不同的滅火劑,也可以單獨使用。適用於撲救可燃氣體。易燃液體、有機溶劑和電氣設備以及一般物質火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泡沫一乾粉聯用消防車
  • 釋義:泡沫消防車和乾粉消防車的組合
日常注意,保養方法,通用技術條件,

日常注意

1、定期檢查乾粉罐內的乾粉是否結塊。加入乾粉時要防止雜物混入其中。
泡沫乾粉聯用消防車泡沫乾粉聯用消防車
2、每五年按照規定壓力對乾粉罐進行一次水壓和氣密試驗,保持3分鐘,壓力表值不應下降,各焊接處不應有滲漏和異常現象。
3、乾粉槍(炮)用後應及時吹掃內腔,以免腐蝕、堵塞乾粉槍(炮)。
4、經常檢查氮氣、乾粉管路接頭、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每三個月檢查一次氮氣鋼瓶內的壓力,當瓶內壓力低於12MP時,應當重新充氣。
5、乾粉車(乾粉泡沫聯用車)在火場使用時應根據火場的實際情況,準確的計算出撲滅火災所需要的乾粉量,同時使乾粉車(乾粉泡沫聯用車)儘可能靠近火源,瞄準火點,力求一次撲滅成功。在使用乾粉車進行石油化工類火災救援時,火場指揮員應根據需要調集相應的力量,做好掩護工作,同時應考慮運用泡沫車隨後進攻,防止復燃,為成功撲救火災提供有力的保證。

保養方法

消防車需要經常保養,才能使車況保持正常。一般司機往往對保養這件事很頭大,因為明明知道車子不保養就開不久,但又很心痛為保養而付出的鈔票。 一般情況下機油每1萬公里或一年換一次就差不多了,剎車油每兩年一換,而齒輪油需要更換的時間則更長。除了這3種油有比較固定的保養里程之外,其他什麼離合器油,動力方向機油,水箱水等都是視情況補充或更換。  保養的目的在檢查,檢查的目的在預防。除了上述液體類的東西之外,車上還有一些固體的東西要換,最經常的就是火花塞和空氣濾清器了。一般說來白金火花塞大概10萬公里更換一次,而空氣濾清器一般是4萬公里更換一次。再就是正時皮帶和其惰輪組,只有使用正時皮帶的車輛才需更換,採用正時鏈條設計的引擎大概用到報廢都不需要更換。而正時皮帶的更換是正常保養中最花錢的一項,而且還千萬省不得。其實需要更換的東西就這么少,因為保養的真正目的不在於更換這些耗材,而是檢查車輛有無異狀。
泡沫乾粉聯用消防車泡沫乾粉聯用消防車
很多人有一種錯誤的觀念,以為保養就是換機油。但事實上,換機油從來就不是保養的重點,頂多算例行公事罷了。保養最大的目的在於檢查,檢查車上各部件有沒有損壞或需要調整的,這些檢查時的動作將能保障你的行車安全。 檢查的項目很多,大體上都是檢查引擎、車身外部和底盤的部分。打開引擎蓋要檢查水箱、機油、變速油箱、動力方向盤液壓油、剎車油、雨刷水、電瓶、皮帶、空氣濾清器等,接下來要檢查雨刷、雨刷沖洗器噴頭、全車燈光、再來就是檢查剎車和手剎車、輪胎、傳動軸、避震器、各種油封緩衝橡膠墊,並注意車底有無異常油污與各種不正常現象。
機油和機油濾清器是每次保養必換的東西。在換機油前,應先抽出機油量尺,檢查機油是否消耗與粘度正常與否後才可泄放機油。水箱水除注意水量是否正常外,還要注意水色是否正常。當水箱水異常污濁時,就必須將水箱水全部循環更新。變速箱油一般就檢查油量與色澤、動力方向盤油也一樣。剎車油除每兩年更換外,每次保養都要檢查油量和色澤,當高度下降些許時並不用急著添加,那是因為來令片磨損導致剎車分泵伸出所致,換上新來令片油量就會回升。
消防車用的電瓶分兩種,一種是免加水式的,一種是傳統加水式的。免加水式的通常要看檢查記號,傳統加水式電瓶則要加純水至滿水位。檢查電瓶通常用電瓶檢查機來檢查,當電瓶壓降過多時,代表電瓶老化需要更換,電瓶壽命通常為兩年。空氣濾清器芯一般而言是4萬公里一換,但每次保養都會檢查,以免發生破損而不知。最後要檢查排氣污染情況,通常這關過了就代表引擎沒問題。
底盤的檢查通常是最難做到的,因為沒有頂車機、剎車力道檢測機等設備。剎車的檢查最重要的就是剎車力道,一般車輛應該在車重的80%以上。其次才是檢查來令片厚度,來令片厚度小於2mm就要立即更換。輪胎要檢查胎壓、磨耗、吃胎與老化情況。胎紋1.6mm就要立即更換,吃胎時要檢查定位,輪胎老化也需要更換,就算胎紋很深還是一樣,因為輪胎會因暴露在紫外線下老化失去彈性與抓地力,通常建議輪胎使用不超過4年。再有就是檢查車底的傳動與懸吊系統,基本上都是檢查有無油封破損,有無異常漏油現象等。

通用技術條件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泡沫一千粉聯用消防車(簡稱聯用車)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誌、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保證。
本標準適用於聯用車。
引用標準
GB 7956 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6244 消防車通用底盤系列、型式、基本參數和技術要求
GB 6245 車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150 鋼製壓力容器
GB 1334 載重汽車和越野汽車道路試驗方法
GB 1496 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顏色標準樣本
GB 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
GB 5099 鋼質無縫氣瓶
GB 6969 消防吸水膠管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8108 車用電子警報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9019 壓力容器公稱直徑
GB 9417 汽車產品編號規則
GA 39.1 乾粉消防車通用技術條件
JB 787 汽車 標牌
JB 2864 汽車用電鍍層和化學處理層
JB 3689 貨車客車制動系統道路試驗方法
JB 4019 汽車駐車制動 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車駐車制動 試驗方法
JB/Z 111 汽車油漆塗層
JB/Z Q3011 1l程機械 焊接通用技術條件
ZB T50 001 專用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ZB T50 003 專用汽車 道路試驗方法
ZB/T T50 005 專用汽車 用途特徵代號
術語
3.1 夾心式功率輸出裝置
安裝在離合器與變速器之間的功率輸出裝置。
3.2 傳動軸式功率輸出裝置
安裝在傳動軸之間的功率輸出裝置。
3.3 尾端式功率輸出裝置
安裝在變速器尾端的功率輸出裝置。
型號
4.1 聯用車的型號編制方法應符合GB 9417和ZB/TT50 005的規定。
4.2 聯用車的分類代號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裝備主參數用滅火劑總裝載量(千克)除以100表示,
當滅火劑總裝載量不小於10 000kg時,允許用三位數表示。
4.3 聯用車產品型號的構成
型號標記示例:
震旦消防設備總廠生產的聯用車,車輛總質量為17 260kg,滅火劑總裝載量為4 500kg,其型號為:ZDX 5170 GXFPF 45。
技術要求
5.1 總則
5.1.1 聯用車應符合本標準規定,並按規定程式批准的圖樣和技術檔案製造。
5.1.2 聯用車的底盤必須是國家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定型的汽車底盤,或進口的汽車底盤,並符合GB 6244的規定。
5.1.3 聯用車的消防泵、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乾粉炮等主要總成均應經過定型鑑定,並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1.4 聯用車的消防性能應符合GB 7956的規定。
5.2 整車
5.2.1 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聯用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應符合GB 7258的規定。試驗方法按6.4條規定進行。
5.2.2 聯用車各總成及零、部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自製件須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並有驗收標記;
b. 外購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外購件、外協件應有合格證,並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附有驗收標記。如技術上有變動,須經設計部門同意並簽批;
c. 原材料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並須有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原材料的代用須經設計部門同意並簽批。
5.2.3 結構參數和質量參數
主要結構參數和質量參數應符合GB 7956第2.1.2條的有關規定。
5.2.4 乘員數
聯用車的乘員數為3~8人(包括駕駛員),每位乘員及隨身裝備總質量按75kg計。
5.2.5 最高車速和加速時間
最高車速和加速時間應符合GB 7956第2.1.3條的規定。
5.2.6 制動性能
5.2.6.1 行駛制動性能應符合GB 7258第4.13條的規定。試驗方法按6.5.1條規定進行。
5.2.6.2 駐車制動性能應符合JB 4019的規定。試驗方法按6.5.2條規定進行。
5.2.7 防雨密封性能
防雨密封性能應符合GB 7956第2.1.5條的規定。
5.2.8 可靠性
可靠性應符合GB 7956第2.1.6條的規定,其試驗行駛里程分配按6.6條規定進行。
5.2.9 室內允許噪聲(不包括警報器噪聲)
駕駛室、乘員室內噪聲級不大於85dB(A),其測試方法按6.?條規定進行。
5.2.10 整車製造及裝配要求
5.2.10.1 所有鑄件表面應光潔,不允許有砂眼、疏鬆、裂紋、結疤等有損強度和外觀質量的缺陷。
5.2.10.2 焊接件應符合JB/Zq 3011的有關規定。
5.2.10.3 鉚接應緊密貼合、牢固可靠,鉚釘應排列整齊,不允許有破裂、鬆動、偏斜等缺陷。
5.2.10.4 連線件、緊固件、自鎖裝置應裝配牢固,各種管路應固定可靠。
5.2.10.5 黑色金屬(不鏽鋼除外)緊固件應經渡鋅、發黑或其他防腐蝕處理。
5.2.10.6 零件的電鍍層和化學處理層應符合JB 2864的規定。
5.2.10.7 車身外蒙皮應平整,圓弧過渡應平滑,車身兩側及後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輪廓度在1 000×1 000mm的範圍內不大於4mm,在500×500mm的範圍內不大於3mm。
5.2.10.8 乘員室、水罐、液罐、水泵房與底盤連線應牢固可靠,其縱向中心平面與底盤的縱向中心平面應重合,其誤差不大於6mm。測量方法按6.8條的規定進行。
5.2.11 表面質量要求
5.2.11.1 黑色金屬(不鏽鋼除外)製件表面均須防腐蝕處理。
5.2.11.2 車身外表基色為GB 3181的R03大紅色,底盤補塗原車漆色,漆層質量應符合JB/Z111的規定。
5.2.11.3 整車外表面應整潔美觀,裝飾件應牢固、平整,不應塗漆的外露面不允許有油漆。
5.3 發動機系統及功率輸出裝置
5.3.1 發動機冷卻系統應符合GB 7956第2.1.7條的規定。
5.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應符合GB 7258第9.9條的規定;
b. 燃油箱容量須滿足聯用車續駛里程大於300km;
c. 加油口不得設在乘員室內,且應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5.3.3 改制後的排氣管應遠離電線、裸露電器接頭、橡膠製品,距燃油箱300mm以上。
排氣管口不得指向車身右側、輪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5.3.4 功率輸出裝置應符合GB 7956第2.1.8條規定,並不得自動脫擋。
5.3.5 功率輸出裝置應優先採用夾心式、傳動軸式或尾端式。
5.4 乘員室及車廂
5.4.1 乘員室和駕駛室可合為一室,若乘員室與駕駛室分隔,應有通話措施。
5.4.2 乘員室內裝飾不得出現皺松、結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5.4.3 乘員室地板上平面至頂棚最高點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小於1 300mm。
5.4.4 乘員室地板應平整,並有防塵措施。
5.4.5 乘員室座椅應布置合理,並符合下列要求:
a. 座位間距:同向不小於760mm;面向不小於1 300mm(均為兩靠背前面下端之間的最小距離)。木條椅面的木條間距應小於5mm;
b. 座墊上表面至頂棚最高點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小於960mm;
c. 乘員乘座須有安全措施。
5.4.6 乘員室頂窗應啟閉方便靈活,關閉後應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得自行啟閉。
5.4.7 車廂應設定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裝置,車頂部應採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5.4.8 器材箱應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備的器材,裝夾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5.4.9 乘員室及器材箱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門的啟閉應靈活輕便,密封良好,門鎖應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啟閉。門縫須平直均勻;
b. 鉸鏈門應有限位器,乘員室門最大開啟度應不小於75°;器材箱門最大開啟度應不小於90°;
c. 推拉門應有限位器,並能開啟至門的總寬;
d. 簾式門應啟閉靈活,並應能開啟至門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開啟和下落;
e. 上啟式門其支撐桿安裝應牢固可靠,操作輕便。操作部位的上啟式門其開啟高度應不小於1 750mm(距地面高度)。
5.4.10 門窗玻璃應採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須靈活可靠,不得出現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關閉後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 消防泵及水路系統
5.5.1 消防泵
5.5.1.1 消防泵性能應符合GB 6245的規定。
5.5.1.2 消防泵與發動機功率匹配和轉速比選擇應合理,其參數見附錄A(參考件)。
5.5.1.3 消防泵應能通過單側吸水口進水達到額定流量和壓力(裝有盤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5.5.2 水路系統
5.5.2.1 水路系統的性能應符合GB 7956第2.2.1.1和2.2.4~2.2.7條的規定。
5.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設在車輛側面時,須在車輛兩側均設吸水口,單側吸水口不得超過2個。消防泵吸水口處應設濾網。
5.5.2.3 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徑、出水管通徑和數量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消防泵額定流量
L/s
吸水管最大公稱通徑
mm
出水管公稱通徑
mm
最少出水口

30
100
80/65
2/2
40
125
2/4
50
150
60,80,100
4/6
5.5.2.4 消防吸水膠管性能應符合GB 6969的規定。
5.5.2.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壓零件應經靜水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值的1.5倍,試驗方法按6。9條規定進行,不得出現破裂、滲漏和殘餘變形。
5.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統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須經靜水壓密封試驗,試驗壓力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值的1.1倍,試驗方法按6.10條規定進行,管路各處均不得發生滲漏。
5.5.2.7 在消防泵及管路系統最低處,須有放余水裝置。
5.5.2.8 水罐至消防泵的進水管路應能滿足泵的額定流量和壓力。
5.5.3 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磨合期的聯用車,其水力性能參數及試驗方法見附錄B(參考件)。
5.5.4 水罐
5.5.4.1 罐須用抗腐蝕材料製成或內表面經防腐蝕處理。鋼製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內不允許有影響使用的滲漏;複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內不允許有影響使用的滲漏。
5.5.4.2 罐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密封性,經20kPa靜水壓強度試驗,罐體兩側面不得出現明顯殘餘變形,相連線的管道、閥門均不許有滲漏。試驗方法按6.11條規定進行。
5.5.4.3 罐內須設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裝置;罐底部須設定排污口;容量大於2 000L的罐應設防盪隔板。
5.5.4.4 罐的頂部須設入孔,口徑不小於400mm。
5.5.4.5 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於或等於12 000L時為土2%;容量在12 000L以下的,容量每減少1 000L,其允差絕對值增加0.1%。
5.5.4.6 罐須設注水裝置。
5.6 泡沫系統
5.6.1 泡沫系統的性能應符合GB 7956第2.3條的規定。
5.6.2 泡沫炮、水炮的流量允差為土8%。
5.6.3 泡沫系統管路、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過流表面對泡沫液應具有抗腐蝕的性能。
5.6.4 泡沫系統應設沖洗泡沫液的裝置。
5.6.5 泡沫系統應有從車外吸取泡沫液的裝置,且拆裝方便。
5.6.6 泡沫比例混合器應啟閉方便、準確,其性能應符合GB 7956第2.3.2條的規定。
5.6.7 混合液管,泡沫炮座等承壓零件應經靜水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試驗方法按6.9條規定進行,不得發生破裂、滲漏和殘餘變形。
5.6.8 泡沫炮(包括兩用炮、組合炮)應設有鎖緊或支撐機構。
5.6.9 炮應能水平迴轉,手操縱炮迴轉360°,自動控制炮迴轉角不小於270°,仰角不小於45°,俯角不小於15°。操作靈活,方便可靠。
5.6.10 泡沫液罐應符合5.5.4.1~5.5.4.5條的規定。
5.6.11 泡沫液罐應有通氣和注液裝置,不使用時應能密閉。
5.7 乾粉系統
5.7.1 性能要求
乾粉噴射系統的性能要求應符合GB 7956第2.4條的規定。
5.7.2 結構要求
5.7.2.1 高壓管路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12.2條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在規定時間內,壓力降低值不大於規定試驗壓力的10%。
5.7.2.2 乾粉噴射系統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12.3條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為該系統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在規定的時間內壓力降低值不大於規定試驗壓力的10%。
5.7.2.3 乾粉噴射系統應設有減壓裝置。
5.7.2.4 出粉管路應設有吹掃裝置。
5.7.2.5 貯氣瓶應符合GB 5099規定,與氣瓶閥裝配後,按6.12.4條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氣泡。
5.7.2.6 出粉管路的過流表面應具有抗乾粉腐蝕性能。
5.7.2.7 所有承壓管路零、部件須經靜水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25倍,試驗方法按6.9條規定進行,不得有滲漏和殘餘變形。
5.7.2.8 乾粉噴射系統中的乾粉炮和各種閥門、開關等須做操作動作試驗,要求靈活,可靠。試驗方法按6.13條規定進行。
5.7.2.9 出粉管路的閥門優先採用球閥。
5.7.3 乾粉罐
5.7.3.1 乾粉罐的設計,製造和檢驗應符合GB 150和GB 9019的規定。
5.7.3.2 乾粉罐上部應設安全閥,安全閥應符合GB 150的有關規定,安全閥須調整好泄放壓力並鉛封后,方可用於裝配。
5.7.3.3 乾粉罐上部應設卸壓裝置,以保證在滯壓的情況下安全拆卸。
5.7.3.4 乾粉罐筒體、封頭及其相連線的對接焊縫應進行20%局部無損探傷檢查,其方法和評定標準應符合GB 150的有關規定。
5.7.3.5 乾粉罐的內外表面應平整,除銹後應進行防腐蝕處理。
5.7.3.6 乾粉罐應經靜水壓強度試驗,試驗方法按6.14條規定進行,結果不得滲漏。
5.7.4 乾粉炮
5.7.4.1 乾粉炮的過流表面對乾粉應具有抗腐蝕性能。
5.7.4.2 乾粉炮應設有鎖緊或支撐機構。
5.7.4.3 炮身應能水平迴轉,手操縱炮迴轉角360°,仰角不小於45°,俯角不小於15°,操作靈活,安全可靠。
5.7.4.4 乾粉炮承壓零件應經靜水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25倍,試驗方法按6.9條規定進行,不得發生破裂、滲漏和殘餘變形。
5.7.4.5 乾粉炮的各連線處在噴射時,不得出現滲漏。
5.7.4.6 聯用車安裝有乾粉槍和軟管卷盤時,其性能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7.4.7 消防膠管的技術特性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車 型
參 數
名 稱
中 型
重 型
內徑尺寸,mm
25±0.4、
25±0.4、
長度,mm
≥25 000
≥30 000
使用溫度,℃
-20~+55或-40~十55
-20~+55或-40~十55
工作壓力,kPa
≥1 400
5.7.5 燃氣發生器
乾粉系統如果採用燃氣發射,其燃氣發生器應符合GA 39.1第5.5.5條的規定。
5.8 操縱及儀器表監測系統
5.8.1 消防系統各操縱手柄均應設定相應的指示牌。
5.8.2 操縱機構應輕便可靠,對於自動控制機構,應有應急措施。
5.8.3 聯用車應設有儀表監測系統,並安置在便於觀察和操縱的位置上。
5.8.3.1 水路系統的儀表監測系統應有下列儀表:
a. 消防泵壓力表(精度:2.5級);
b. 消防泵真空表(精度:2.5級);
c. 消防泵轉速表;
d. 水、液罐液位指示器。
5.8.3.2 乾粉系統的儀表監測系統應有下列儀表:
a. 乾粉罐壓力表(精度:2.5級);
b. 高壓管路壓力表(精度;2.5級),
c. 低壓管路壓力表(精度:2.5級)。
5.8.4 手油門應操縱方便,並能保持節氣門或齒條在指定位置上工作。
5.9 電氣系統
5.9.1 聯用車所有用電設備總功率不得超過發電機額定功率的1.4倍。
5.9.2 牌照燈座應符合GB 4785第19條的規定。
5.9.3 聯用車應設定全方位的火場工作照明燈。
5.9.4 在乘員室、泵房、乾粉系統操作部位、器材箱、操縱儀錶板等處須安裝照明燈。
5.9.5 聯用車應安裝電子警報器和紅色警燈,電子警報器性能符合GB 8108的規定。
5.9.6 電氣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車輛行駛用電系統與消防裝置用電系統須分設保險或斷電開關;
b. 整車線路應排列整齊、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斷路的措施;
c. 附加電系導線的截面積應與最大負載相匹配。多股導線應包紮成股,各導線上應有編號或不同顏色,聯接時應採用插接件。
5.9.7 蓄電池移位後應通風良好、維修方便。
5.10 工具、附屬檔案配備及裝置
5.10.1 應在易見、取用方便的位置配置滅火器。
5.10.2 配備的工具、附屬檔案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10.3 配備的工具、附屬檔案應裝夾牢固、取用方便。
5.10.4 配備的工具、附屬檔案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類別
序號
名 稱
單位
數量
備 注
滅火裝備
1
消防吸水管
m
>8
2
濾水器

1
3
消防水帶φ65,φ80
m
>240
4
分水器

1
5
集水器

1
6
異徑接口

2
7
同型接口

1
重型聯用車選配
8
水帶包布

4
9
護帶橋

1
10
水帶掛鈎

2
11
地上消火栓扳手

1
12
地下消火栓扳手

1
13
消防吸水管扳手

2
14
吸液膠管扳手

2
15
混合器吸液管(包括插入管)

1
16
泡沫液桶

1
選配
17
空氣泡沫槍(包括吸液管)

1
18
消防水槍(開關及多功能水槍)

3
破拆救生工具
19
鐵鍬

1
20
消防腰斧

1
21
鐵鋌

1
消防員裝備
22
隔熱服

2
選配
23
空氣呼吸器

1
選配
試驗方法
6.1 試驗前的準備工作
應符合ZBT50 003第2章的規定。
6.2 整車外觀、製造和裝配質量檢查
檢查整車外觀、製造和裝配質量,其結果應符合5.2.10、5.2.11、5.3、5.4、5.8、5.9、5.10條的規定。
6.3 整車及消防性能試驗
整車、消防泵及水路系統、泡沫系統、乾粉噴射系統的性能試驗方法按GB 7956第3章的規定進行,其中3.4條,3.7條除外,其結果符合5.2.3、5.2.5、5.2.7、5.3.1、5.3.4、5.5.2.1、5.6.1、5.7.1的規定。
6.4 運行安全試驗
按GB 7258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條的規定。
6.5 制動性能試驗
6.5.1 行駛制動性能試驗按JB 3689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6.1條的規定。
6.5.2 駐車制動性能試驗按JB 4020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6.2條的規定。
6.6可靠性試驗
按GB 7956第3.6條規定進行,行駛里程、道路類型及里程分配按表4規定,結果應符合5.2.8條的規定。
表4 km
檢驗分類
行駛里程
道路類型及里程分配
凸凹不平路
山區公路
良好公路
定型檢驗
3000
1200
1200
600
定期檢驗
300
100
100
100
出廠檢驗
30~50
30~50
6.7 室內噪聲測試
室內噪聲測試方法按GB 1496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9條的規定。
6.8 乘員室、泵房、水液罐對底盤縱向中心平面的測量
按GB 1334第3章第15條的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0.8條的規定。
6.9 承壓零件的水壓強度試驗
將被試零件固定在試驗台上,注滿清水,不得有殘留空氣,並緩慢升壓至規定的試驗壓力,保持3min,結果應符合5.5.2.5、5.6.7、5.7.2.7、5.7.4.4條的規定。
6.10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統密封性能試驗 將消防泵出口處止回閥以後的出水管路充滿水,不得有殘留空氣,關閉各出水閥,用試壓泵向管路內緩慢加壓;待壓力升到規定值後,保持3min,結果應符合5.5.2.6條的規定。
6.11 水、液罐滲漏檢查
關閉水、液罐各出入口,將罐注滿水,在注水口(或其他出入口)用試壓泵向罐內加壓,待罐頂壓力升至規定值後,保持3min,觀察各部位,結果應符合5.5.4.2條的規定。
6.12 乾粉系統氣密性試驗
6.12.1 乾粉系統氣密性試驗的安全措施應按GB 150第10.9.5.1條的規定。
6.12.2 高壓管路氣密性試驗
關閉減壓閥進口(或出口)端球閥,對高壓管路充氣緩慢升壓至規定的試驗壓力,保持5min,同時觀察壓力表,結果應符合5.7.2.1條的規定。
6.12.3 乾粉噴射系統氣密性試驗
關閉放氣、吹掃、出粉球閥,打開充氣閥,向罐內充氣,緩慢升壓到規定的試驗壓力,保持10min,結果應符合5.7.2.2條規定。
6.12.4 氣瓶閥與貯氣瓶氣密性試驗
氣瓶閥與貯氣瓶裝配後,經充氣、緩慢升壓至設計壓力後浸入水中,部件最高點距水面垂直距離不小於50mm,保持5min,結果應符合5.7.2.5條的規定。
6.13 乾粉噴射系統操作試驗
在進行6.12.2、6.12.3條試驗時,檢查氣控作業系統動作,應符合5.7.2.8條規定。
6.14 乾粉罐水壓試驗
試驗壓力、試驗液體、試驗溫度及試驗方法按GB 150第10.9.4條規定,試驗用壓力表按GB 150第10.9.2條規定。結果應符合5.7.3.6條規定。
檢驗規則
7.1 檢驗類別
7.7.1 定型檢驗
7.1.1.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定型檢驗,鑑定定型後方可投入批量生產。定型檢驗樣車為1~2輛。
a. 新產品試製完成後;
b. 老產品轉廠生產。
7.1.1.2 定型檢驗的實施條件按ZB T50 001第2.2條和2.3條的規定。
7.1.1.3 定型程式按ZB T50 001第3章的規定。
7.1.2 定期檢驗
7.1.2.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的樣車為1~2輛。
a. 停產兩年的產品再次生產;
b. 正常生產的產品歷經二年。
7.1.2.2 在產品檢驗中,只要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就應在同一批產品中抽取加倍的數量對該項目重新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應停止檢驗,判定該項目不合格。
7.1.3 出廠檢驗
聯用車均應按規定的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須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並簽發產品合格證後方能出廠。
7.1.4 產品性能改變後的檢驗
產品正式投產後,因設計、工藝或材料的改變而影響性能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由主管部門決定檢驗類別。
7.2 檢驗項目
聯用車的定型檢驗、定期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及內容按表5的規定。
表5
序號
檢驗項目
檢 驗 內 容
定型檢驗
定期檢驗
出廠檢驗
1
整車外觀、製造及裝配質量檢查
5.2.10、5.2.11、5.3、5.4、5.8、5.9、5.10



2
主要結構參數和質量參數測定
a.整備質量及軸載質量;
b.滿載質量及軸載質量;
c.滅火劑裝載量;
d.質心位置;
e.外形尺寸;
f.行駛角;
g.最小轉彎半徑;
h.最小離地間隙












3
基本性能試驗
a.最高車速;
b.加速性能;
c.制動性能;
d.最大爬坡度;
e.噪聲;
f.廢氣排放;
g.防雨密封性能












4
可靠性試驗
a.3 000km行駛試驗;
b.300km行駛試驗;
c.30~50km行駛試驗



5
消防性能試驗
a.消防泵性能;
b.出水管密封性;
c.引水裝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
d.引水時間及可靠性;
e.連續工作時間;
f.超負荷運轉;
g.磨合期水力性能試驗;
h.泡沫炮、水炮性能試驗;
i.高壓管路氣密性試驗;
l乾粉噴射系統氣密性試驗;
k.乾粉噴射系統操作試驗;
m.乾粉噴射系統性能試驗


























註:“△”為須檢驗項目。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誌
在產品需要標明的部位應設定標誌牌。
8.1.1 產品標牌
8.1.1.1 產品標牌的形狀和尺寸應符合JB 787的規定。
8.1.1.2 產品標牌應固定於駕駛室內左車門下方。
8.1.1.3 產品標牌須有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和型號;
b. 消防泵流量;
c. 水、液罐容量及乾粉充裝量;
d. 出廠編號;
e. 出廠日期;
f. 製造廠名稱。
8.2 包裝
8.2.1 產品出廠應配齊下列技術檔案,並妥善包裝:
a. 產品合格證(含底盤);
b. 產品使用說明書(含底盤);
c. 隨車工具及附屬檔案的清單;
d. 質量保修卡。
8.2.2 所有車門、器材箱門均應關閉鎖緊或鉛封。
8.2.3 外露鍍鉻件應塗防鏽油,車外照明燈、警燈套用塑膠薄膜包紮。
8.2.4 發動機、消防泵不得有餘水,燃油箱不得有餘油,蓄電池應斷開正負極接頭。
8.3 運輸
8.3.1 採用行駛方式運輸時,須遵守使用說明書有關新車行駛的規定。
8.3.2 採用鐵(水)路運輸時,應執行鐵(水)路運輸的有關規定。
8.4 貯存
長期貯存時,應將燃油和水放盡,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潮、防曬及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維護和保養。
質量保證
9.1 用戶驗收產品時,可按本標準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檢查,但不得拆檢。
9.2 用戶在遵守製造廠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條件下,產品自發貨之日起一年內,確因製造質量不良而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並有質量保修卡記錄可查時,製造廠應免費為用戶修理或更換零件(不包括易損件)。底盤部分的質量問題,由底盤製造廠負責。
錄 A
消防泵與發動機的功率匹配和轉速比選擇
(參考件)
A1 消防泵與發動機的功率匹配
消防泵的軸功率與發動機總功率之比:推薦汽油機不大於60%,柴油機不大於65%。
A2 轉速比的選擇
功率輸出裝置的增速比:推薦不小於消防泵額定轉速與發動機額定轉速之比的1.21倍。即:
式中:i——增速比;
n泵額——消防泵額定轉速,r/min;
n發額——發動機額定轉速,r/min。
錄 B
聯用車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參考件)
B1 聯用車磨合期的水力性能應符合表B1規定。
表B1
項 目
指 標
最大真空度,kPa
≥70
引水裝置的密封性(1min內真空度降落值),kPa
≤2.6
引水時間,s
不大於GB 796第2.2.5條規定值的1.3倍
消防泵流量,L/s
≥50%
消防泵出口壓力,kPa
≥50%
註:1)消防泵碩足流量。
2)消防泵額定出口壓力。
B2 聯用車磨合期的水力性能試驗方法
B2.1 引水裝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引水時間及可靠性試驗方法按GB 7956第3.8條和3.9條的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表B1的規定。
B2.2 消防泵流量和出口壓力的試驗方法
B2.2.1 將聯用車接上帶濾水器的吸水管投入水源內,使吸深為3m(濾水器須完全沉沒在水中)。在聯用車出水口與水槍(或流量計)之間用5m長有襯裡水帶連線,水槍的支數及口徑根據泵的流量確定。
B2.2.2 泵的出口壓力用壓力表測量,流量用經過標定的水槍流量計或其他流量計測量,溫度測量用溫度計,泵的轉速測量用轉速表。
B2.2.3 啟動消肪泵,調節泵的轉速和出口閥門開啟度,使泵的出口壓力及流量達到規定值,待運轉穩定後開始計時,連續運轉30min,試驗過程不得間斷。其結果應符合表B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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