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解

法院和解,是指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經許可後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和解程式。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後,可向法院申請和解。法院對和解申請審査後,以裁定形式作出是否許可和解的決定。法院裁定許可後開始和解程式,債務人的財產管理處分權利受到限制,無財產擔保債權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式。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商談和解協定,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定後報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法院作出認可裁定後,和解程式即告終結,當事人依和解協定解決債務清償問題。

法律和解:在法律上,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定;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定,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將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定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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