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律性

法規律性,是指法內部各要素之間以及法與社會各種現象之間客觀的、根本的、必然的聯繫,這種聯繫決定法的本質、作用和特徵。法規律與其他客觀事物的規律性一樣,是客觀的,不由人的意志改變或廢除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只有順應這種客觀規律,才能使法有效地發揮社會作用;違背法的規律性,就會限制法的作用的發揮,甚至給社會帶來損害。

法規律性屬於社會規律性,有兩個特點:(1)具有穩定性和明確性,可以進行量的測定;(2)由於法具有社會政治方面和專門法律方面的內容,法的規律性也表現在這兩個方面。從法的產生、存在、作用等方面看,法的規律性有兩大類:一是法的產生和發展的規律性,即起源上的聯繫;二是法的存在和發揮職能的規律性,即結構和職能上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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