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經濟

法與經濟,是指法與經濟之間的聯繫。“經濟”一詞有多種含義,有時指社會生產關係的總和,有時指物質資料的生產、分配、交換等活動,有時泛指國民經濟各部門等。法與經濟的關係,在法理學上主要是指法與社會經濟基礎的關係。馬克思主義認為法作為階級社會的上層建築現象,歸根結底是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決定的,表現在:(1)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著法的性質,階級對立社會的法反映了在經濟上居於統治地位的那一階級的意志。(2)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隨著社會經濟基礎的改變,法必將隨之改變。同時,法對經濟基礎又具有重大的反作用,主要表現為法能夠確認、保護和發展它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限制、禁止不利於統治階級的生產關係的產生和發展。法可以確認一定的經濟基礎在各種社會關係中處於統治和主導地位,可以起到鞏固和穩定經濟關係的作用,並保護自己的經濟基礎,使之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質。經濟與法的相互作用是通過人的現實活動實現的,在國家中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和集團必須自覺地認識經濟基礎的內在要求和本階級的利益和意志,通過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活動把它們制定成為法律,並保證其在社會生活中貫徹和實施,才能有效地實現法對經濟基礎的積極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與經濟
  • 外文名:Law and economic
  • 含義:社會生產關係的總和
  • 影響因素:民族傳統
法與經濟關係,經濟決定法,法作用於經濟,

法與經濟關係

經濟一詞通常指以下三種涵義:①社會生產關係的總和,即經濟基礎;②物質資料的生產、分配、交換或消費的活動;③泛指國民經濟,即工業經濟、農業經濟等國民經濟的各個部門。法與以上三種涵義上的經濟都有密切聯繫。在法學理論中,對與經濟的關係的探討,往往僅集中在研究法與經濟基礎的關係。馬克思主義關於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原理,說明經濟決定法,法又反作用於經濟。它們的相互作用通過人的活動來實現。

經濟決定法

法是由其經濟基礎和通過經濟基礎反映出來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使社會分裂為階級的時候,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的法,便成為必要而產生。一定生產關係的性質以及決定著該生產關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著以該生產關係為基礎的法的本質和基本特徵。經濟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社會物質生活資料出現極大豐富,人們的思想文化有了極大提高,實現了“各盡所能、按需分配”、消滅了階級共產主義,法即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見法的消亡)。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其內容歸根結底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是決定該社會的性質、也是決定統治階級意志內容的主要力量。例如體現資產階級的意志和共同利益的資本主義法,決定於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保護資本主義所有制和人剝削人的僱傭勞動制,便是資產階級法的實質所在。資產階級法學家一般從歷史唯心主義觀點出發,或者把經濟問題排斥於法學研究之外,或者顛倒了二者的關係,例如新康德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德國法學家R.施塔姆勒認為,經濟永遠離不開決定著它的法律,每一個經濟概念都包含有一個在邏輯上先於它的法律觀念,法是決定經濟的力量。他雖然承認法與經濟關係密切,卻否認經濟是基礎,甚至認為經濟以法的存在為先決條件,法的基礎是“正義”,“正義”來源於人類的“本性”。這就不能解釋,為什麼不同階級的“正義”觀念和“本性”是不同的。
大量確鑿的史實證明,經濟是第一性的、決定性的因素,法是第二性的、派生的現象。法隨著經濟生活的需要而產生,隨著經濟生活的變化而變化。馬克思說:“民法不過是所有制發展的一定階段,即生產發展的一定階段的表現”(《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87頁)。在中世紀,隨著海上貿易的廣泛開展,產生了航海法,“當工業和商業進一步發展了私有制(起初在義大利隨後在其他國家)的時候,詳細擬定的羅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復並重新取得威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70頁),而“工廠法……象棉紗、走錠精紡機和電報一樣,是大工業的必然產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7頁)。在現代科學、技術日益發達,大工業不斷發展的情況下,法與經濟的關係更加緊密,直接調整經濟關係的各項經濟法規大量出現。例如公司法票據法反托拉斯法環境保護法、空間法、能源法國際經濟法等等,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現代化的工農業生產,以及與之相應的交換、分配、消費,如果沒有比較完備的法律調整,幾乎是無法進行的。
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性質,決定著社會主義法是新的、最高類型的法。也正是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性質以及通過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反映出來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著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特徵,決定著在現階段,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必須保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兩種形式,即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同時也確認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確定適應各種經濟形式的管理體制(如企業經營管理的自主權、生產責任制等)以及各種經濟形式之間協調一致的關係;制定和保障“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勞動報酬制度,等等。這些都是由現階段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基本要求所決定的。
影響法的發展和特徵的還有其他因素,如上層建築的各種觀點和制度、 階級鬥爭的各種形式、 民族傳統,等等。但決定性的因素是經濟,是法所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和決定經濟基礎的生產力的發展水平。

法作用於經濟

法對其經濟基礎並通過經濟基礎對生產力的發展又有重大的反作用。主要表現為:法確認、保護和發展自己的經濟基礎(即統治階級賴以生存的一定生產關係),限制、阻止不利於統治階級的生產關係的出現和發展,或者取締和消滅這種生產關係。
法對經濟的反作用歸結起來,不外兩種情況,即促進作用或阻礙作用。當法確認、保護和發展著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係時,法就起著促進生產力發展的進步作用;當法確認、保護和發展著不適合生產力發展、阻礙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係時,法就起著阻礙生產力發展的反動作用。但經濟的發展,最終會通過政治鬥爭為自己開闢道路,鬥爭的結局總是以起阻礙作用的舊的生產關係、法和國家的消滅,和新的生產關係、法和國家的建立而告終。
社會主義生產關係是新的、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係。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性質決定社會主義法對經濟的發展能夠發揮巨大的促進作用。在中國現階段,全國人民的首要任務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法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就顯得尤為突出。
經濟對法的決定作用和法對經濟的反作用,是通過人的活動實現的 經濟與法二者之間相互的作用,都有賴於通過人的有意識的活動而得以實現。一般說來,建立在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係基礎上的法,對生產力的發展能夠起促進作用。但這只是一種客觀可能性,要把這種可能變為現實,使這種進步作用在實際生活中真正實現,還需要代表這種生產關係的階級及其代表人物,能夠意識到本階級的根本利益,作出符合其經濟利益的法律規定,並在實際生活中貫徹實施。社會主義法對經濟的發展具有巨大的組織作用和促進作用,這只是一種客觀可能性。要把這種可能變為現實,社會主義國家機關還必須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充分認識法的作用,採取措施制定出正確反映經濟發展要求的法律,確認、保護和發展適合生產力狀況的生產關係,並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如果對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按客觀規律辦事,不制定法律或者制定出違反經濟規律的法律,不及時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和調整其不適合經濟發展的部分,那么社會主義法的這種巨大的進步作用,也不能充分發揮,有時甚至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規律變成有意識的國家法律時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2頁)。
社會主義法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基礎上,能夠為人們按照經濟規律管理經濟提供法律保障,但社會主義制度本身也有一個產生、發展和不斷完善的過程,特別是在一些經濟不發達的社會主義國家,舊的資本主義、甚至封建主義的意識形態還有較深影響,自覺不自覺地不按客觀規律辦事的主觀主義、官僚主義現象還會存在,這就使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包括社會主義法對經濟發展的巨大促進作用將要受到妨礙。因此,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反對主觀主義、官僚主義,加強調查研究,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在認識、尊重和利用客觀規律的基礎上,正確地制定法律,並嚴格地保證其貫徹實施,是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發揮社會主義法對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巨大促進作用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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