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法系

伊斯蘭法系

伊斯蘭法系也稱“阿拉伯法系”。中世紀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各國和其他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總稱。以《古蘭經》和《聖訓》(穆罕默德言行錄)為主要內容。在公元8至9世紀阿拉伯帝國全盛時期,伊斯蘭法也臻於全盛,東起印度河流域,西臨大西洋,從喜馬拉雅山麓至地中海岸這一廣大地區的國家均實行伊斯蘭法。後隨阿拉伯帝國的崩潰,影響逐漸減弱。至當代,隨著穆斯林國家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變革,在大多數國家中世俗法律已基本取代伊斯蘭法。但由於伊斯蘭教仍是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之一,因而在各穆斯林國家裡,伊斯蘭法對穆斯林的行為依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約束力,是一個影響相當大的法系。參見“伊斯蘭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斯蘭法系
  • 外文名:Islamic law system
  • 性質:法律
  • 別名:阿拉伯法系
基本信息,淵源,主要內容,穆斯林義務,土地所有權,債權法,家庭法,繼承法,刑法,發展變革,

基本信息

(英文名)Islamic law system
簡介
中世紀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各國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總稱。又稱阿拉伯法系
伊斯蘭法系伊斯蘭法系
起源
包括《古蘭經》、聖訓教法學和阿拉伯原有習慣。《古蘭經》中有許多內容涉及法律,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聖訓是對《古蘭經》的解釋和補充,是僅次於《古蘭經》的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教法學是著名法學家對《古蘭經》和聖訓中的伊斯蘭法原理的解釋和發展,實質上也就是為疆域擴展和社會生活複雜化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創製活動。阿拉伯原有習慣是伊斯蘭教創立前阿拉伯人的古老觀念和處理民商事糾紛等方面的習慣。在這些習慣中,只有與伊斯蘭教義不相牴觸或被穆罕默德改造、吸收到伊斯蘭教義中的才繼續有效
伊斯蘭法系是指以伊斯蘭法作為基本法律制度的諸國所形成的“法律傳統”、“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團”

淵源

《古蘭經》
伊斯蘭教經典。伊斯蘭教創始人穆罕默德(約570~632)在傳教過程中作為安拉(真主)的啟示而發布的經文,共30卷114章,其中絕大部分涉及法律,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見彩圖)
《聖訓》(Hadith)
原意為“傳聞”、“傳述”,後專指對遜奈(Sunnah)的傳述,即對穆罕默德的言行及其所默認的行為的傳述。穆罕默德死後,發布安拉啟示的活動隨之停止,凡在《古蘭經》中沒有規定的問題,就從《聖訓》中尋找答案或依據。《聖訓》是對《古蘭經》的解釋和補充,是僅次於《古蘭經》的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教法學(Figh)
音譯菲格海,是著名法學家通過決議(大家一致的主張)和類比(相似事件按相似原則處理)的方法,對《古蘭經》和《聖訓》中的伊斯蘭法原理的解釋和發展,實質上也就是為疆域擴展和社會生活複雜化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創製活動。由於政治鬥爭和對法律原理解釋的不一致,產生了不同的學派。主要有遜尼派(Sunni,正統派)和什葉派(Shi'ah,異端派)。
遜尼派又分為四派,即哈乃斐派 (Hanafiyah)、馬立克派(M妴likiyan)、沙斐儀派(Sh妴fi' iyah)和罕百里派(Han妴bilah),各派都以創始人命名。什葉派是穆罕默德的女婿阿里(初期阿拉伯國家第四任哈里發,656~661在位)的擁護者創立的。
9世紀,一些著名法學家對伊斯蘭法原理進行了系統的注釋和編纂,他們的權威著作是法官判決的主要依據。各學派的繼承人代代相傳,推動了伊斯蘭法的發展。
阿拉伯原有習慣
即伊斯蘭教創立前阿位伯人的古老觀念和處理民商事糾紛等方面的習慣。在這些習慣中,只有與伊斯蘭教義不相牴觸或被穆罕默德改造、吸收到伊斯蘭教義中的才繼續有效。

主要內容

穆斯林義務

信仰真主是穆斯林的首要義務,穆斯林一詞意即信仰安拉、服從先知的人。每一個穆斯林必須執行5種善功,即念功、拜功、齋功、朝功和課功(見伊斯蘭教)。

土地所有權

土地是安拉的財產,只有先知的繼承人哈里發才有權支配,阿拉伯貴族和普通自由人只享有占有權。後期,土地占有者的權力逐漸擴大。麥加城及其鄰近地區是聖地,非穆斯林不得在該地居住。被征服地區的土地占有者如果皈依伊斯蘭教,可以保留原有土地。

債權法

因致人損害所生之債和因契約所生之債已經分開。以宣誓確認的諾言必須實踐,食言者應以施捨贖罪,通常是釋放1個奴隸、救濟10個貧窮穆斯林、齋戒3天等。因欺詐、錯誤、強迫而締結的契約無效。非穆斯林不能購買土地和穆斯林奴隸。獎勵交易,禁止利息。

家庭法

婚姻是一種契約,婦女不是締約當事人,而是契約的標的物,必須由監護人代為訂立;男方必須交聘金;一夫可娶妻4人。血統近親、乳母近親禁止結婚。一方行為淫蕩、宗教信仰不同等也禁止結婚。妻子應尊敬和服從丈夫,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如丈夫不贍養妻子,妻子才可以請求離婚。休妻制盛行,被休之妻在一定期限內應仍居住原處,在此期限內丈夫可以與她言歸於好;休妻可進行3次,第三次為永久離別。婦女應披長衫,除丈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外,在人前不能顯露身體面容;不能輕易和男人直接交談。

繼承法

非穆斯林不能繼承穆斯林的財產,除近親屬(包括婦女)外,盟友也可繼承。每一繼承人都有應得一定份額,若有其他繼承人,這種份額依比例遞減。遺囑人只能處分其財產的1/3。

刑法

保留了阿拉伯人原來通行的血親復仇制度,若被害者近親屬同意,可繳納贖罪金。殺害自由穆斯林所繳納的贖罪金比殺害婦女和非穆斯林高得多。伊斯蘭法認為肉體刑印象最深,最能起到儆戒作用,因而廣泛採用。對姦淫罪規定罰100鞭,女奴減半 ;誣告婦女失貞罰80鞭;偷竊罪砍手;強盜罪斷右手左足;酗酒罪罰80鞭。背教、叛亂、瀆神等重罪處死刑(絞或斬)。

發展變革

隨著穆斯林國家中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昔日伊斯蘭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復存在。在大多數穆斯林國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蘭法。但由於伊斯蘭教仍是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之一,因而在各穆斯林國家裡,伊斯蘭法對穆斯林的行為,依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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