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產生

法的產生:①法在人類歷史上的最初產生,即“法的起源”。見【法的起源】。②法問世之後,新的歷史類型的法對舊的歷史類型的法的代替。在此意義上,曾依次出現過封建製法的產生、資本主義法的產生、社會主義法的產生。各種歷史類型的法的產生,都是由社會基本矛盾運動規律所決定的。馬克思說:“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的活動的現存生產關係或財產關係(這只是生產關係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於是這些關係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築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82—83頁)因此,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規律是法的產生的根本原因。法作為上層建築現象、它的產生通常要受到代表舊的生產關係的已經腐朽的階級的阻撓,不可能自發地實現,必須通過人們有意識地進行革命變革才能實現。特別是社會主義法的產生,更需要無產階級奪取政權的革命鬥爭。因此,社會革命是法產生的必要條件。但社會革命的方式和途徑,則依各國國情、階級力量對比等具體歷史條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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