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體論

法的本體論,探索和闡釋法的本原即法的存在的必然性及存在的根源等問題的法哲學理論。法的本體問題是法哲學不可迴避的,首先必須回答的問題。法學家從不同的階級立場、不同世界觀出發,對法的本體有不同的態度和看法。有些法學理論就否認、掩飾法的本體問題,終不能科學認識法律現象。一般說來,唯心主義法學把法歸結為神的意志、某種神秘精神或某種心理現象,而舊唯物主義法學在本體問題上也不能徹底貫徹唯物主義原則,往往孤立地看待法的根源,把本質論問題與認識論問題分割開來,最終在理論上陷入唯心主義。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明確承認法的本體問題的存在,併科學地揭示了法的真正本體、本原,即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這個意志的根源在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法是一定社會關係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法不能從其自身或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解釋。馬克思主義法哲學在法的本體問題上的立場和觀點,揭示了法的本質,成為整個法哲學理論的出發點,並與形形色色的其他法哲學理論劃清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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