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實現的形式

法的實現的形式,法律規範轉化為生活現實的方式,它是由法律規範調整的方法和手段的特點和社會關係的特點決定的。法律調整方法和手段的多樣性,以及社會關係內容和結構的多樣性,決定了法的實現的形式的多樣性。

通常將法的實現的形式作下述分類:(1)以法的實現是否通過具體法律關係為標準,分為通過具體法律關係的法的實現和不通過具體法律關係的法的實現;(2)以法的實現是否需要第二次(第一次是制定法律、法規)運用國家權力為標準,分為通常的、不需要第二次運用國家權力的法的實現即禁令的遵守、積極義務的履行、合法權利的享用,和需要第二次運用國家權力的,即通過法的適用的法的實現;(3)以法律規範的職能分類為標準,分為調整性規範的實現和保護性規範的實現。此外,還可按主體及其活動的特點,分為執法、司法、守法。每一種分類研究,對於完善法的實現的機制具有特定的意義。第一種分類的作用,主要在於揭示權利義務在其實現過程中的對應關係,特別有益於發現那些須經具體法律關係實現的規範在權利義務規定方面不對應的缺陷。第二種分類的作用,主要在於在揭示法的實現過程中,守法和通過行使國家權力這兩種法的實現形式的不同過程和特點,有益於找到這兩種形式相互銜接的有效運行結構以及完善這種結構的方法。第三種分類的作用,主要在於揭示在法的實現過程中,調整性規範和保護性規範的相互作用,特別是在“法律病態”出現時,保護性規範的實現的方式和作用,有益於了解如何保證調整性規範和保護性規範在運作中的有效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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