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的類型

法律調整的類型,體現在法的結構的深層因素上、體現在允許和禁止中的那些調整方式的最重要的結合種類,是法律調整的一般方向性。法律調整的類型取決於調整的基礎是一般的允許,還是一般的禁止。調整的類型明確地揭示法的特點,法作為社會的,階級的調整器的特點,反映同社會責任結合在一起的社會自由。根據禁止和允許相結合的情況,在法中可以分出兩個基本的調整類型:(1)一般允許型調整,即以一般的允許為基礎的調整,其原則是“除……外,允許一切”,這就是說,在這個範圍內,只要不觸及法律明文禁止的事項,原則上人們有權實施任何行為;(2)準許型調整,即以一般的禁止為基礎的調整,其原則是“除……外,禁止一切”,這就是說,人們只有權實施規範中準許的行為。法律調整類型的區分使我們可以看出,法的深層因素一—允許和禁止——是如何結合以及如何影響法的特點,還可以看出與社會責任相結合的社會自由如何通過法律調整的機制實現的。如果立法者規定的是一般的禁止,那么與之對應的只能是具體的允許(準許性調整)。反之,如果立法者規定了一般的允許,那么與之相適應的就是具體的禁止(一般允許型調整)。上述每一種調整類型,都有各自的價值,其性質和適用直接取決於經濟基礎、社會階級的條件和法的階級性。在剝削階級社會中,一般允許型調整和準許型調整之間的相互關係,完全符合該社會存在的階級關係的特點。一般允許性調整,基本上是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在社會主義社會,兩種調整類型都是為勞動者利益服務的。在建設社會主義時,準許性調整被用來限制剝削階級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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