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統的內部矛盾

法律系統的內部矛盾,法律系統中形成並表現於法的創製過程中和法律規範的適用中的矛盾。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辯證的矛盾,沒有這種矛盾,法律系統便不可能存在和發展;另一種是形式上的,邏輯上的矛盾,這種矛盾同缺少法律文化和立法技術的複雜性等等有關。消除法的辯證矛盾是不可能的,因為消除了法的辯證矛盾,就等於取消法本身。但形式上,邏輯上的矛盾是必須根除的,只有這樣才能獲得法律系統內部的邏輯性和嚴整性。在法律系統的內部矛盾中,有一種任何法律系統所固有的矛盾,即作為同一尺度適用於人的法律規範與這些人及其生活境遇的具體特點之間的矛盾。有法的客觀性與主觀性之間的矛盾;法律規範的統一趨勢與考慮部門和地方特點的必要性之間的矛盾;立法的分化與整體化之間的矛盾等。顯然,所有這些矛盾都是在每個階級社會中,在它自身的基礎上產生、發展並得到解決的,而且採用著不同的方法,產生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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