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09〕9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以下簡稱區司法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
  • 所在地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
  • 性質:政府機構
  • 主管機構:區人民政府
  • 職責:負責全區的司法工作
  • 內設機構:6個
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能

一、廣州市司法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管理、監督、指導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將原承擔的管理、監督、指導全區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的職責調整為協助廣州市司法局管理公證處的非行政審批業務工作。
二、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指導、協調和檢查、考核全區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和指導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三)指導、協調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具體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管理、監督、指導全區社區矯正工作。
(四)管理、監督、指導全區基層司法所建設及其司法行政工作。
(五)管理、協調全區“12348”法律服務工作。
(六)監督管理本區法律援助工作。
(七)監督、指導轄區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
(八)管理、監督轄區內設立的法律服務所、社會法律服務諮詢機構等中介法律服務機構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所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九)管理、監督、指導本區公職律師的工作。
(十)協助廣州市司法局管理公證處的非行政審批業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司法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工作,以及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
(十三)參與依法治區和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辦公室。
擬訂本局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和機關機要、文秘、信訪、接待、檔案管理、保密、安全保衛、政務公開、財務、房產、物資裝備、後勤保障、辦公自動化等工作。
(二)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法制宣傳科。
負責指導、協調和檢查、考核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擬訂全區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區處級領導幹部法律知識培訓、輪訓和其他各類人員的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參與依法治區、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禁毒等工作。
(三)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律師公證管理科。
擬訂全區律師長遠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協助本局基層調解工作科指導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業務活動;負責本系統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基層調解工作科(掛區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牌子)。
指導、管理全區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和“12348”法律服務工作;組織對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的考評考核和對調處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
(五)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科。
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承擔區綜治委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政工辦公室(副處級)。
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黨務、紀檢、監察、審計、統戰、僑務、宣傳、表彰獎勵和出國(境)人員政審及因私出境材料的審核申報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考核、教育培訓、勞資、職稱、離退休幹部、工會、婦女、共青團、計生等工作;負責本系統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有關工作。

人員編制

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工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政工辦公室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基層司法所為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區司法局和鎮、街雙重領導,以區司法局為主的管理體制。其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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