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會工程

法律社會工程美國社會法學家R.龐德的重要理論,是其整個法學理論體系的核心問題。“社會工程”一詞,在龐德著作中是用以闡述社會法學研究範圍和目的的形象說法。他認為,法學家、法官和立法者要著重研究法的過程和法的運動,研究法的秩序,而不必討論法的本質問題,也不必重視屬於概念法學那些陳舊的傳統學說。簡言之,要究問法律是否實用和有效。龐德之所以用“社會工程”相比喻,是因為工程被認作一種過程,一種運動,並不被認作一堆知識或一種固定建築工序,而不是消極的工具。只有如此,才能克服法制的缺點和陳舊的部分,使之不斷適應社會的進展,充分發揮法律的社會控制功能。實際上,他期望的是資產階級國家強化對社會生活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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