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效時間

法律的生效時間,法律規範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

法律規範開始生效的時間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1)法律檔案中明文規定該法生效的時間與法律頒布的時間相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30條規定:“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法律檔案中明文規定該法生效的時間,但所規定的生效時間晚於法律頒布的時間,其目的往往是為了做好法律實施前的準備工作。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該法頒布的時間是1989年4月4日。(3)法律檔案中沒有明文規定生效時間,該法按慣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如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公布之日起即生效。(4)法律頒布之後先試行一段時間,通過試行發現法律的缺陷或不足,以便立法機關進行補充修改,再通過法定程式,制定為正式的法律檔案,公布實施,在試行期間,試行法律同正式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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