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適用2015年3月15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中有關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執行),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政府規章
- 效力:法律效力
- 裁決:國務院
- 性質:地方性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適用2015年3月15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中有關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執行),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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