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控制論

法律控制論,是指西方刑事古典學派提出的一種預防犯罪理論。指只有逋過制定法律,執行法律,人人平等地遵守法律才能預防犯罪。貝卡利亞認為,頒布法律的權利只能屬於立法者,法官不能制定法律,法律條文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對最高貴和最低賤的公民的刑罰,都應當是相同的;要使富人和貴族害怕法律,對法律產生恐怖;只有使宮殿和茅舍、使顯貴的人和最貧困的人都有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才能堵塞走向為所欲為的一切道路,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洛克認為要用固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定罪量刑,才能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孟德斯鳩認為只有依法辦事,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才有個人的自由,才不會導致犯罪的發生。

首先,法律控制是指通過法律的規範作用和強制作用來控制利益矛盾平衡的一種行為。第二,法律控制利益衝突有兩個途徑:一是立法控制,通過公平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整合制度,分配利益,保障利益和協商利益,在巨觀上防範利益衝突的發生;二是司法控制,通過公正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濟機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在微觀上解決具體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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