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則的還原

法律原則的還原,現象學法學關於發現法律原則的學說。德國A.頓納赫說法律原則屬於本質性東西,因此需要採用本質還原法,即把法律現象中多種附著於本質周圍的象化雜質拂去,便可看到法的本質。但是,在這個過程中還要依靠先驗範疇的幫助,也就是還要進行先驗的還原,以民法而言,只要對承諾、訴訟權、契約等法律制度進行邏輯推理,就很容易發現諸如自願、合意、平等、等價、有償、誠信、踐約的原則。頓納赫還專門提到,作為H.凱爾亞法律階梯論開端的“基本規範”,就是藉助本質還原和實驗還原的方法得到的。頓納赫的觀點全然是反科學的。作為法律本質的法律原則,不是存在於法律現象中,而是存在於法律現象的背後,法律原則的發現,不能靠主觀主義地還原,只能在實踐中進行科學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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