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管轄

法定管轄,“協定管轄”的對稱。是指法律規定案件歸某一級某一地區法院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中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對管轄作了具體規定。(1)民事訴訟中,除協定管轄外,其他均屬於法定管轄,同時為了彌補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不足,又具體規定了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合併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體現了法定管轄.中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的科學性。(2)刑事訴訟中的一切管轄均屬法定管轄。協定管轄是雙方當事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世界各國在管轄權的確定上,都以法定管轄為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定管轄
  • 分類: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 定義:法律規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管轄法院
  • 舉例:勞動爭議仲裁實行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的是法定管轄,而《仲裁法》規定的是約定管轄。(參照勞動法)
協定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契約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定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契約之債可以協定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於協定管轄的適用範圍,在原有的"契約"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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