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利潤

法定利潤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比率計算到建築產品價格中的利潤。建築產品價格與預算成本之間的差額。我國從1953年開始至1958年曾規定建設單位按工程結算成本的2.5%向施工企業支付利潤。1959年起取消。其理由是: 建築產品計取利潤,一方面財政增加基建投資,另一方面施工單位利潤又上繳財政,是“資金空轉”。這是否認建築產品的商品性和建築企業的獨立經濟實體性的理論在實際工作中的反映。此時的建築產品價格實際是預算成本。

1967年開始,施工企業實行了實報實銷的供給制,這時的建築產品價格實際是個別成本。實踐證明,這不利於施工企業經濟核算,大大增加了工程成本,降低工程的經濟效益。1973年恢復按預算成本計價。到1980年才又恢復法定利潤,並規定按預算成本的2.5%計算。目前建築產品價格構成中的利潤水平雖然低,但施工企業還可以獲得預算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施工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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