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角色論

法官角色論

《法官角色論》是200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陸而啟。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官角色論
  • 作者: 陸而啟
  • ISBN:9787503698880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 2009-9-1
  • 開本:大32開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闡述論點,

圖書信息

所屬分類: 圖書 >> 法律 >> 法律實務 >> 司法實務
定價:¥28.00

內容簡介

本書是“廈門大學法學學術文庫”之一,全書共分5個章節,主要從社會變遷和制度發展的兩個背景出發,把法官角色放入社會、組織和訴訟的多場域以“柳花拂面”、“紅杏枝頭”式的手法具體描述了自致性、規定性和表現性的法官角色靜態定位和期望-領悟-實踐三個階段上的法官角色動態演繹。具體內容包括法官的社會角色、法官的組織角色、法官的訴訟角色等。該書可供各大專院校作為教材使用,也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使用。
本書從社會變遷和制度發展的兩個背景出發,把法官角色放入社會、組織和訴訟的多場域以“柳花拂面”、“紅杏枝頭”式的手法具體描述了自致性、規定性和表現性的法官角色靜態定位和期望-領悟-實踐三個階段上的法官角色動態演繹,意圖擺脫“霧裡看花”、“水中望月”的朦朧感覺,來真切體味“滿同春色”的迫近盎然、濃烈熱鬧。
本書認為,從問題到案件的解釋話語是法官角色由社會進入法律的途徑;而藉助從“書本上的法律”到“行動中的法律”的理論區分,法官又是法律進入社會的途徑,這好像是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視而不見。結合專門職業的求知價值、實用價值和援助價值,分析了法官角色的自致性、規定性和表現性;以兩個交換理論為核心梳理了法官職業自治的兩個理論淵源:一是從局外的視角,羅伯特·K.默頓提出的社會以職業的自治性而換取專業服務;二是從局內的視角,諾內特、塞爾茲尼克提出的以實體上的服從換取程式的自治。然而這也難以避免筆者的觀點在法官在職業化與政治性,專業化與民主性兩極之間的左右搖擺。本書還在合理借鑑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論(朱蘇力)和司法過程的辯證理論(皮羅·克拉瑪德雷)基礎上,開創性地提出了“從技術到情感”的司法程式中法官角色定位的思路,這有時可能是對現行制度的修補,甚至也可以說是“循環往復”的一種回歸。
本書中不管是提綱挈領式論斷還是信手拈來的論據,都有可能是孔之見或者一家之言,因此這裡的一個經驗、直覺、理論的繽紛呈現如果不是一種且聽下回分解的線索提示,那么作者更願意透過讀者您的慧眼來發現天空的樣子。

作者簡介

陸而啟,1971年出生於安徽省長豐縣。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兼職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在安徽省長豐縣中等師範學校畢業走上工作崗位後的“上學”經歷豐富,先後在淮南教育學院(專科)、安徽教育學院(本科)、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學習。碩士畢業後做過檢察官,曾借調於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和廈門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現在廈門大學法學院從教才知“讀書”重要。在《法學家》、《刑事法評論》等刊物發表文章數十篇。多次在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年會徵文和全國法院系統徵文獲獎。近年提出了我國刑事訴訟立法上存在皮格馬利翁效應的神話幻想,對刑事證人出庭的葉公好龍心理,我國司法改革面臨著從抗干擾到獲信賴的目標轉向,以及司法過程中法官角色從技術到情感轉向等觀點。

目錄

第一章 引論——法官的肩頭
第一節 論題背景
一、社會變遷背景
(一)從熟人社會到陌生人社會
(二)從權力本位到權利本位
二、制度發展背景
(一)法律形式的複雜與簡約
(二)法律內涵的確定性與不確定性
(三)訴訟制度的非對抗制與對抗制
第二節 論題內涵.
一、角色:連線個人與社會關係的二重結構
二、法官:溝通法律與社會的中介
(一)從問題到案件
(二)從書本到行動
三、法官角色靜態定位
(一)法官角色的自致性
(二)法官角色的規定性
(三)法官角色的表現性
四、法官角色動態演繹
(一)實現角色扮演的條件
(二)角色扮演內在過程
五、法官的“角色叢”
第三節 研究思路
一、研究現狀與資料
二、研究方法與內容
第二章 法官的社會角色
第一節 公眾視野下的法官
一、權力體系內獨立性或者受制性的角色定位
二、社會治理中的消極性或者能動性的角色行為
第二節 以權力制約權力
一、從向國王負責到向人民負責
二、從公力代言人到人權保護者
三、從“司法政治化”到“政治司法化”
四、從糾問主義到控訴主義
五、從法外監督到法內監督
(一)政黨領導
(二)人大監督
第三節 以道德制約權力
一、法官良心與法內道德
二、法官理性與公眾懷疑
(一)實踐理性高於自然理性
(二)法官親歷審判、獨立裁判
三、法官責任和法律屏障
四、法官品行與司法倫理
第四節 以權利制約權力
一、決策程式與權利保障
……
第三章 法官的組織角色
第四章 法官的誤訴訟角色
第五章 結語——正義的化身
後記。

闡述論點

所謂的主觀作用或者人的因素,既有正面作用,又有反面作用。法律既面對當下,又指向未來。法律形式的習慣法與法典都在分權的憲法原則下提高著警惕,而法官自己也謹守權力的邊界,但是一種道德選擇和價值判斷的影響並不能避免。成文法典自然會受法院解釋法律的方式所影響。目的解釋較字面解釋走得更遠,這種以社會學的眼光研究法條結構的方式,為法律的發展提供著活力。法官主觀作用最為典型的情形是對規範衝突的協調和取捨以及對規範漏洞的填補和發展。不過,法官的主觀作用甚至與制度因素融為一體。法律規範預設或者限定了人的行為模式,但是無論法律規範多么細緻嚴密,而法律的適用必然要由人來進行。當法律的適用出現因人而異的情況,就分明地說明了人的主觀因素在起著作用,甚至這種因人而異賦予了死的法律以活的生命。法官的主觀作用主要體現訴訟程式的目標和過程上。米爾伊安·R.達瑪什卡對司法制度進行了理想分類:其一,按照政府職能特點分為糾紛解決型和政策實施型,分別對應回應型國家和能動型國家,前者鼓勵社會自治,後者強調政府主導。其二,根據權力結構的特點分為科層式理想型和協作式理想型司法程式,前者的特點是,官員的職業化、嚴格的等級秩序、決策的技術性標準——技術官僚式取向和(邏輯而非實用主義的)法條主義。後者的特點是,外行官員、權力的平行分配、追求實質正義——尊重共同體規範,容忍不確定性和特殊處理,專業人士與外行官員之間的協作,等等。①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式中,由於法律不確定性往往容許了人的因素負面作用大行其道。首先,在職能目的上,更多地表現為政策實施型的制度特色,刑事訴訟往往強調不擇手段打擊犯罪,這與中國傳統法律的非制度化、反形式化傾向或者“實質合理性”傾向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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