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一八一四年憲章

法國一八一四年憲章,法國波旁復辟王朝時期的憲法。1814年5月波旁王朝第一次復辟後,由路易十八於6月4日“欽賜”。憲章規定法國是君主立憲國家,國王擁有最高行政權,是國家元首、武裝力量總司令,有權任命高級文武官員和外交使節、締結條約和宣戰、召集和解散議會。立法權屬於國王和兩院組成的議會:貴族院議員由國王任命,終身任職或世襲;眾議院議員由選舉產生,任期五年。1817年2月5日頒布的新選舉法規定:年滿三十歲、每年交納直接稅300法郎者才有選舉權,年滿四十歲、每年交納直接稅1000法郎者才有被選舉權。當時三千多萬人口中,享有選舉權者只有九萬五千人,享有被選舉權者只有一萬九千人。國王有權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擱置權)和不經過議會直接頒布法令。憲章恢復了舊貴族頭銜,承認新貴族稱號,規定天主教為國教。同時也保留了過去憲法給人民的平等和信仰、出版等自由,還確認《拿破崙法典》和革命時期購得國有地產者的所有權。1830年七月革命推翻波旁復辟王朝後,被取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