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灘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沿灘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保護我區國家地理標誌產品,規範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國家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及《四川省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戰略》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國家地理標誌產品生產、銷售及管理活動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質量特徵,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主要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等,經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冠名的特有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部分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四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為沿灘區行政區域內有關地標產品批准公告的範圍。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區政府成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由區發改、經商信息化、質監、工商、水務、農牧林業、科技、食品藥品監管、財政、宣傳、文體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等部門和有關食品檢驗、科研機構及行業協會的專家和代表組成。
第六條 保護管理委員會每年召開1-2次工作會,研究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髮展工作。管委會下設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沿灘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單個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實施辦法,經區政府保護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受理生產經營者提出的沿灘區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
(三)負責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的初審和現場審查;
(四)負責監督、管理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制定、印刷、發放,組織打擊假冒、偽造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違法行為;
(五)制定、修改、發布地理標誌產品申請保護、管理使用工作的有關規定;
(六)對本區地理標誌產品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協調解決地理標誌產品發展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保護管理辦公室的保護、宣傳等工作經費,在標誌無償使用期內納入財政定額預算。
第三章 專用標誌的使用申請
第七條 沿灘區國家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和專用標誌所有權屬沿灘區人民政府,受法律保護。在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從事地理標誌產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向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公室提出使用申請,實行自願申請有償使用原則。政府鼓勵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使用沿灘國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八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對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組織有關人員按具體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生產條件基本要求》進行現場考核;抽取樣品送指定的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經考核和檢驗合格的由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公室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分別上報省、國家有關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審核、批准公告、註冊,發給《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證書》(以下簡稱《專用標誌使用證書》)。
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名稱和專用標誌及印刷專用標誌等經費由申請企業自行負責。
區政府根據發展需要可建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髮展基金。
第四章 專用標誌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持有《專用標誌使用證書》的生產者,經營者有權在保護範圍內生產經營的地標產品的標籤、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及經營場所,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但生產者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以外的車間、分廠、聯營廠和外地分裝場所加工生產的,一律不得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十條 生產者只能按專用標誌使用證書所列的產品範圍使用專用標誌,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將證書和標誌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一條 沿灘區行政區域內未經批准的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產品標識,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屬國家產品質量專用標誌,禁止冒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區質監局、工商局、農牧林業局等部門將依法查處冒用、仿造、變造、轉讓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及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單位每年申請複審一次。複審內容:企業資質證明,生產必備條件、主要原材料採購情況、產品質量狀況、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執行情況、專用標誌印刷、使用庫存情況等。
第十三條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區地理標誌產品相應的地方標準,產品包裝、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有關國家標準。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沿灘區地理標誌產品,進貨時,應當驗明《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證書》,產品標識,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建立並執行進貨驗收制度。沿灘區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原材料採購、生產、銷售台賬和相應的證明材料檔案。
第十四條 沿灘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將對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同時指定法定質檢機構對獲準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產品質量進行每年不少於兩次的監督檢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沿灘區地理標誌產品的,由質監、農牧林業、工商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與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專用產品名稱相近似的標識或者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的,由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並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擅自印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或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包裝的由工商、質監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及相關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擅自擴大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範圍,或者將專用標誌轉讓他人的,由工商、質監、農牧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從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管理。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申請使用沿灘區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及按本辦法實施相關檢驗、檢疫等項目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配套保護管理規定由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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