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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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0年6月20日
  • 發布單位:水利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
  • 條數:13
概述,細則,

概述

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1990年6月20日 水利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發布)

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採挖河道砂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採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屬及非金屬)。
第三條 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極限實行管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 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書,說明采砂範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後方可開採。從事淘金和營業性采砂取土的,在獲準許可後,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河道采砂必須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六條 河道采砂管理費的計收;
(一)由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計收采砂管理費。
(二)河道采砂管理費的收費標準由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七條 河道采砂管理費用於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餘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 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河道管理、監理人員在河道采砂收費管理中,濫用職權,掏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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