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野外火源管理辦法

河源市野外火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地表植被燃燒的火源。
第三條 野外火源管理堅持預防為主和全面控制相結合、依法管制與合理疏導相結合、部門監管和依靠民眾相結合、綜合治理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為我市的森林特別防火期。
第五條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新豐江林管局根據《印發河源市護林員和專業撲火隊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河府〔2011〕135號)要求,足額配備護林員和專業撲火隊員。
第七條 野外火源管理職責分工。
(一)林業部門負責林區野外火源的監督和管理,做好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搞好值班調度和統計,建立火災檔案;制定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和護林員的管理和培訓;參與森林火災撲救;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做好相關單位的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消除火災隱患;督促森林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和處理火災案件。
(二)財政部門根據河府〔2011〕135號文要求,將護林員和專業撲火隊伍經費補助、撲火物資等森林防火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經費落實到位。
(三)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治安秩序,加強林區社會治安管理,切實做好森林火災案件查處工作。
(四)氣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氣象監測,及時發布森林火險等級預警信號,提醒廣大民眾注意野外用火安全。
(五)宣傳部門、新聞媒體負責在職能範圍內開展森林防火公益宣傳,全面提升廣大民眾的森林防火意識。
(六)工商部門負責對非法販賣孔明燈、煙花、爆竹、香燭、紙錢等經營活動的管理和整治。
(七)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林區、林區邊緣的公墓經營業主加強管理,做好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引導文明祭奠,防止因祭奠用火引發森林火災。
(八)旅遊部門要做好旅遊區內的森林防火宣傳和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確保旅遊區內無煙火(固定吸菸區除外)。
(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做好道班人員和乘客的防火宣傳教育,在公路、鐵路沿線的森林火災危險區域開設防火隔離帶,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避免人為引發森林火災。
(十)供電部門負責所轄供電線路、供電設施的監護和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對供電線路安全區的可燃物進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十一)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對師生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師生的森林防火意識。
(十二)農業部門負責做好農場森林防火工作。
(十三)移動、電信、聯通等通訊部門根據需要定期傳送森林防火信息,負責林區機站設施設備周邊雜草清理工作,防止設施設備出現故障引發山火。
(十四)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市區筆架山公園、客家文化公園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五)各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國有林場負責對保護區、森林公園、林場內的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野外火源管理和森林火災撲救及植被恢復工作。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責任人,建立野外火源管理責任制度,開展定期檢查,積極協助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
護林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責任區森林防火巡查和祭祀掃墓燃放煙花爆竹的檢查,及時制止違規野外用火行為,協同相鄰管護責任區做好聯防工作。
第九條 在四級以上高火險天氣及特殊時段(如清明、中秋、春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特殊時段,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特別防火期間,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森林防火檢查工作人員有權對進入林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防火檢查,有權扣留攜帶的火種及易燃物品。
第十條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在全市範圍內非法製作、銷售和燃放孔明燈。
第十一條 森林特別防火期間,在山林內或靠近森林邊緣,嚴禁下列用火:
(一)燒田坎草、燒灰積肥、違規煉山以及其他生產用火;
(二)吸菸、野炊、烤火取暖、燒烤食物、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三)上墳燒香燭、紙錢,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為;
(四)燒山驅獸、蚊蟲和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方法狩獵;
(五)其他違規野外用火行為。
第十二條 森林特別防火期間,嚴格實行野外用火行政許可制度。因生產需要,在林區內煉山造林、燒墾開荒、從事林副業生產、勘察和施工等活動需要用火的,應當依法經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批准,並明確野外用火的單位或責任人、作業時間、地點、範圍等,同時許可審批單位應落實責任,加強監管,嚴防失火。
第十三條 造林煉山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領取《野外用火許可證》;
(二)開設寬度10米以上的防火線;
(三)具備合適的煉山天氣,在高火險期或三級風以上的天氣嚴禁用火;
(四)煉山現場有指揮員和技術人員;
(五)組織足夠的看守人員;
(六)準備必須的撲火工具;
(七)制定撲火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本轄區林區範圍、森林邊緣的墳墓、化學液化汽庫、工礦、企業進行造冊登記,並簽訂森林防火安全責任書,督促、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對痴呆病人和其他特殊人員進行全面摸底,並登記造冊,落實監護人或監管人,加強監管。
第十五條 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幹部職工和村(居)委會幹部要帶頭移風易俗,文明祭祀掃墓,模範遵守森林防火規定。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野外用火的(含祭祀掃墓違規燃放煙火爆竹),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森林火災的,還應當賠償權利人的林木損失和支付撲救費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還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第十七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在祭祀掃墓中違反本辦法規定野外用火的,除應依照上述規定處理外,還應按相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並予以在媒體上曝光。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森林防火工作問責制度,對發生森林火災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根據市委、政府森林防火工作問責制對相關責任人啟動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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