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河源市市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概述 》是河源市人民政府為規範該市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建立和所有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審核工作,更好地保護該市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 則
河源市市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建立和所有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審核工作,更好地保護我市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廣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粵府函〔1986〕13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對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審核下放有關工作的意見》(粵環函〔2013〕1130號)、《關於印發廣東省自然保護區設立調整工作程式和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工作制度的通知》(粵環〔2011〕21號)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自然保護區主要包括森林和野生動物、水生野生動物、自然遺蹟等類型。
第三條 市級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市級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市林業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水務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主管自然保護區。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河源市市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市級自然保護區撤銷或性質、範圍、功能區調整等進行審查,提出評審意見;負責對申報建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進行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市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市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境保護局選派代表兼任。

第二章

建 立
第五條 非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申報,由市政府或者省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省環境保護廳進行協調並提出審批建議,報省政府批准,並報環境保護部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政府提出建立市級自然保護區申請前,由縣區政府或有關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跨2個及以上縣區行政區域的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有關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縣區政府協商一致後,由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六條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按照《廣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申報,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區政府或市林業局提出申請,經市評審委員會評審後提出審批建議,報市政府批准,並報省政府備案。
第七條 擬申報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的主管部門應在摸清轄區內森林和野生動植物及濕地資源等重要生態系統分布區域的基礎上,選擇條件成熟,具有自然性、多樣性、典型性、科學性、脆弱性、可保護性的區域申報建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該區域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總面積達到4萬畝以上。
(二)已建縣級自然保護區2年以上。
(三)具有管理區域內土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資源的法定權屬證明書,無權屬爭議。對保護區範圍內的集體林,應有集體林所有者同意交由保護管理機構經營的權屬證書或協定等確認檔案。
(四)生態公益林面積占自然保護區林地面積60%以上。
(五)有一定數量的國家保護的動物、植物物種。
(六)轄區內有一定數量的管理人員。
第八條 申報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必須由所在地的縣級林業局或縣區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周邊鎮政府、當地民眾等進行科學論證和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凡有山林權屬爭端的地方,不得申報自然保護區。
第九條 申報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寫好的申報表(省林業廳統一印製)。
(二)交通地理位置圖、水文地質圖、植被分布圖、動物分布圖、土地利用圖、功能分區圖等圖件資料。
(三)山林(水域)所有(使用)權證。
(四)代表資源相冊。
(五)縣級自然保護區機構編制批文。
(六)總體規劃及專家評審意見。總體規劃編制單位應具備規劃編制乙級或以上資質。
第十條 對成功創建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市政府在林業生態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5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該獎勵資金用於管理站、瞭望哨、界樁界碑、防火固定永久性宣傳牌等基礎設施建設及護林員、巡山交通工具等日常管護的支出。

第三章

調 整
第十一條 市級自然保護區調整主要包括保護區範圍調整、功能區調整、性質改變、名稱變更及保護區撤銷。
第十二條 確因保護和管理工作及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必須對市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或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向市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市評審委員會論證後,報請市政府審核,並與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報請省政府審批。市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由縣級政府提出申請的,應先經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協商一致後,按上述程式提出申請。
自然保護區範圍跨2個及以上縣區的,須經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縣區政府協商一致後,由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向市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市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申報書。
(二)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部分的綜合科學考察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擬調整部分超過原自然保護區面積1/2的,應提供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後的整體綜合科學考察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應按照《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試行)》要求編制。
(三)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後的總體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總體規劃編制單位編制資質證明材料。
(四)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前後的交通地理位置圖、地形圖、功能區劃圖、主要保護對象分布圖、植被圖、水文地質圖、旅遊規劃圖等圖件資料。
(五)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景觀及主要保護對象的多媒體材料、照片集。多媒體材料和照片集應重點反映擬調整部分的情況。
(六)自然保護區擬調整擴大部分的土地權屬證明、林權證明或水域使用權屬證明及管理協定等有關資料。
(七)提供所涉人員的生產、生活情況及安置去向報告和生態保護與補償措施方案及相關協定。
(八)自然保護區的批准建立檔案、機構編制檔案等有關材料的複印件。
第十四條 申請市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申報書。
(二)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的綜合論證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
(三)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後的總體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總體規劃編制單位編制資質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市級自然保護區性質改變或名稱變更,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級自然保護區性質改變或變更名稱申報書。
(二)因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發生變化的,須提供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報告和論證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綜合科學考察報告應按照《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規程(試行)》要求編制。
第十六條 申請撤銷市級自然保護區,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撤銷理由說明。
(二)如涉及相關項目建設,應提供項目建設的詳細資訊。
(三)自然保護區保護價值的綜合評估報告、保護區撤銷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報告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四)專家論證意見。
第十七條 市級自然保護區名稱變更,由市評審委員會匯總各成員單位意見後提出審核建議,報市政府審核,並與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市級自然保護區撤銷、範圍調整、功能區調整和性質改變的審查和報批程式如下:
(一)初審。市評審委員會在收到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或退回申報單位並書面說明理由。
由所在地縣區政府提出申請的,應先經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經協商一致後,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評審委員會。不符合要求的,市級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或退回申報單位並書面說明理由。
(二)考察。市評審委員會視調整情況決定是否組織實地考察。實地考察應會同所申報保護區的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專家通過查閱材料、召開座談會、察看或走訪等工作方式,考察自然保護區的資源現狀、調整狀況、基礎設施狀況、管理情況、與當地政府和周邊社區的協調情況等。申報單位負責實地考察的具體安排。
(三)評審。由市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審查申報點是否符合條件調整市級自然保護區,擬調整的自然保護區類型、主要保護對象、範圍界線、功能分區是否科學合理,擬調整自然保護區與所在地的社會和經濟建設規劃與現狀是否銜接協調一致等。
每個申報點由1至2名專家作為主評審員,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會議介紹自然保護區調整的情況及初步評估意見,代擬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並依據評審結果修改完成評審意見。主評審員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點實際情況與有關專家商定。
(四)報批。市環境保護局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提出審核建議,報市政府審核,經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與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審批。

第四章

評審委員會
第十九條 市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專家和各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部門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市環境保護局領導擔任;設第一副主任1名,由市林業局領導擔任;設副主任1名,由市農業局領導擔任。評審委員會另設常任委員9名,分別由市發展改革局、科技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選派。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一般為5年,可以連任。成員名單由市環境保護局商各成員單位確定後,報市政府審定。各成員單位因工作變動需變更選派成員的,應及時函告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市評審委員會委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遵守執行國家各項法規和方針政策,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實事求是,工作負責。
(二)熟悉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科研、技術和管理或相關業務工作。
(三)應為單位主管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或相關業務的負責人。專家代表應具有與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四)身體健康,能參加自然保護區的實地考察、評審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設立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由包括自然生態、生物、自然遺蹟、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等專業方向的專家組成。專家庫名單由評審委員各成員單位推薦或向社會徵集,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核定。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抽選。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議根據工作實際召開,由主任或由主任委託副主任召集。參會人員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和相關類型專家庫中抽選的2—7名專家。被抽選專家不能參與申報對象的科學考察或相關申報材料的編制工作,如有上述情況應及時主動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告,並予以迴避。參會的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2/3。評審意見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參會總人數(含提交了書面意見者)的2/3以上同意為通過。
根據會議表決結果形成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縣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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