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條例

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條例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09.29
  • 實施時間:2007.01.01
經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06年9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是指除懷疑胎兒可能有伴性遺傳病外,所進行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別結構納入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工作。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鑑定、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銷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向社會公布,並通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
懷疑胎兒可能患有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應當在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
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應當由實施機構三人以上的專家組集體審核。經診斷,確需終止妊娠的,由實施機構為其出具醫學診斷結果,並通報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第五條 除教學、科研機構因教學、科研需要外,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設有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服務項目或者超聲診斷項目;
(三)有具備執業資格的操作診斷人員。
符合前款規定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購置設備的類型、數量、使用場所分別報當地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登記。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第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有關工作場所設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醒目標誌。
第七條 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分別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省轄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婦女,不得人工終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四)離異、喪偶要求終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具有開展產前診斷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結果;有第(四)項情形的,應當提供離婚、配偶死亡證明。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需要緊急人工終止妊娠的,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診斷結果及時實施手術,並在手術後三日內向其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年滿二十周歲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婦女終止妊娠的,應當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機構出具的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機構應當及時免費出具證明。
第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婦女要求終止妊娠的,應當在手術前查驗、登記受術者身份證,以及第八條或者第九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並將有關證明材料或者複印件與醫療文書一併存檔。
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不得施行手術,屬於第八條第三項情形的除外。
第十一條 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助產、新生兒出生、死亡登記制度,依法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書面報告登記情況。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新生兒出生、死亡情況。
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死亡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死亡證明,並定期向所在地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從事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以及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制度,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提供安全、優質的服務。
第十三條 終止妊娠的藥品,僅限於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使用機構必須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買、使用記錄。
終止妊娠藥品,必須在醫生指導和監護下使用。
第十四條 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時,應當核查購藥者的資格證明,並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
終止妊娠藥品目錄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公布。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鼓勵公民舉報非法鑑定胎兒性別、非法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非法銷售或者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等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並對舉報者予以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六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當按照本部門的職責依法查處,並及時互相通報。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購置具有鑑定胎兒性別功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器械;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構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婦女實施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給予批評教育,由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處二千元罰款。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不予批准;已領取二孩生育證的,註銷其生育證;違法生育的,按《河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不批准再生育或者註銷生育證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查驗、登記有關證明施行手術或者手術記錄虛假的,按非法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處理;未按規定登記、存檔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婦女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或者施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行為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採用染色體檢測技術或者其他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參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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