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布日期1987-02-15,生效日期1987-01-01,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1987-02-15
  • 生效日期:1987-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2-15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87年2月15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工礦區開徵房產稅,農村不徵收。建制鎮房產稅是否開徵、何時開徵,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按《條例》第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四條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條例》第五條所列房產;
(二)工礦企業辦的學校、醫院、幼稚園、職工食堂自用的房產;
(三)工會辦的療養院自用的房產;
(四)經省財政廳批准免稅的其它房產。
第五條除本細則第四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第六條房產稅按年徵收,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七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第八條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辦理。
第九條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細則於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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