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築裝修裝飾管理辦法

河南省建築裝修裝飾管理辦法

《河南省建築裝修裝飾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建築裝修裝飾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8年10月14日
  • 施行時間:2008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裝修裝飾活動的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保障建築裝修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修裝飾活動,實施對建築裝修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修裝飾,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裝修裝飾材料,對其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建築活動,包括公共建築裝修裝飾和住宅裝修裝飾。
第四條 建築裝修裝飾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境保護、物業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 鼓勵建築裝修裝飾採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先進技術、設備、工藝和新型材料。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建築裝修裝飾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裝修裝飾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裝修裝飾活動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修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房產、消防、環境保護、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築裝修裝飾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裝修裝飾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範行業行為,受理建築裝修裝飾諮詢和投訴,協調解決裝修裝飾糾紛。

第二章

第七條 從事建築裝修裝飾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從事建築裝修裝飾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從事建築裝修裝飾設計、施工、監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業。
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種,其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並由依法設立的考核鑑定機構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特殊工種的施工人員還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九條 建築裝修裝飾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裝修裝飾設計,並對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並對施工的質量負責。
建築裝修裝飾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裝修裝飾承包契約,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條 用於建築裝修裝飾的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要求、產品質量、節能和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標準,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節能等相關標準的建築裝修裝飾材料和設備。
第十一條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修裝飾的建設單位、業主、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裝飾人)應當依法與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簽訂建築裝修裝飾承包契約。契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裝修裝飾人和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裝修裝飾工程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三)用於裝修裝飾的主要材料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數量;
(四)開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七)保修範圍、期限;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
第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裝修裝飾:
(一)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
第十四條 在建築裝修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
(二)自行拆卸、改裝管道燃氣設施;
(三)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或者構件;
(四)損壞建築物原有節能設施;
(五)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六)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七)因改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和配套設施,侵害其他使用人、居住人基本權益的;
(八)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涉及變動承重結構、使用功能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的,其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依法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其消防設計圖紙應當依法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查、審核或者經審查、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條 建築裝修裝飾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採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十七條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的安全管理,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條 建築裝修裝飾活動不得影響鄰里正常休息。中考、高考期間,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裝修裝飾活動,具體時間和區域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保修期自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投資額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單獨發包的建築裝修裝飾工程,裝修裝飾人應當在開工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繫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
第二十二條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通知裝修裝飾人。
第二十三條 裝修裝飾人收到公共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裝修裝飾人應當在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送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投入使用前,裝修裝飾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室內空氣品質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修裝飾的,適用本章有關公共建築裝修裝飾的規定。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裝修裝飾人可以對住宅自行裝修裝飾,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裝飾企業進行裝修裝飾。
裝修裝飾人自行裝修裝飾的,負責室內水電管線施工的人員應當依法持有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裝修裝飾人在住宅裝修裝飾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住宅承租人進行裝修裝飾的,還應當提供業主同意裝修裝飾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將住宅裝修裝飾中的禁止行為以及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施工人員出入要求等注意事項書面告知裝修裝飾人。
裝修裝飾人要求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
第二十九條 裝修裝飾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樓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設備進出場時,應當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區的環境清潔。
第三十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並做閉水試驗。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發現住宅裝修裝飾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處理。
第三十二條 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後,裝修裝飾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出具住宅裝修裝飾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並按契約約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品質進行檢測。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負責採購裝修裝飾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裝修裝飾人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實行統一裝修裝飾的商品住宅時,購銷雙方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就裝修裝飾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提供裝修裝飾竣工圖、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合格報告和包含裝修裝飾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裝修裝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損壞建築物節能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建築工程裝修裝飾人將未經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建築物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或者做閉水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統一裝修裝飾的商品住宅時,未向購房人提供裝修裝飾竣工圖、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合格報告和包含裝修裝飾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裝修裝飾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對裝修裝飾人或者裝修裝飾施工單位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未依法予以調查處理的;
(二)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違反規定審批、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六章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南省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