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築裝修裝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對建築裝修裝飾行業的管理,促進建築裝修裝飾行業的發展,保證建築裝修裝飾工程質量,確保公共安全及裝修裝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及《河南省建築裝修裝飾管理辦法》(第117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修裝飾新建、擴建、改建和維修工程以及建設、開發、設計、施工和中介服務等單位,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建築裝修裝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目的:加強對建築裝修裝飾行業的管理
  • 依據:《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 範圍:省行政區域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建築,是指供人們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築(如:寫字樓、商場、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機場、火車站、從事工業生產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裝修裝飾等)。
本細則所稱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如: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等)。
第三條 省、市、縣(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的裝修裝飾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負責裝修裝飾行業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對裝修裝飾行業協會的指導工作。
由國家或省為主投資的省直管建築裝修裝飾工程項目,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它裝修裝飾工程項目由其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四條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設計甲級、設計施工一體化一級資質,應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築裝修裝飾專業承包一級、二級、工程設計乙級、丙級、設計施工一體化二級、三級資質,應當向註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的許可,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五條 建築裝修裝飾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期手續。
各級建築裝修裝飾資質許可機關應該對許可的建築業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企業資質證書、企業財務報表、人員資料及業績資料等與資質標準相關的資料。
第六條 外地建築裝修裝飾企業(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取得裝修裝飾資質,企業法人工商註冊所在地不在河南的企業)進豫施工,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及項目信用認證登記。
外地建築裝修裝飾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的,應當按照規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備案;重新註冊設立公司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質。
第七條 住宅裝修裝飾企業的資質管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章 從業培訓
第八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裝修裝飾行業職業教育培訓工作。各省轄市、縣(市)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對建築裝修裝飾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築裝修裝飾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第九條 從事建築裝修裝飾企業的專業管理崗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在規定的職業範圍內從事建築裝修裝飾活動。建築裝修裝飾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人員的職業教育培訓,不得使用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施工。
第十條 從事建築裝修裝飾施工的技術工人及特殊工種人員等,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培訓合格,並經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在規定的職業範圍內從事建築裝修裝飾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建築裝修裝飾的各類持證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繼續教育。
第四章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與主體建築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同時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裝修裝飾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築裝修裝飾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招標發包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修裝飾的工程的發包,應當按照《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的裝修裝飾工程應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接受招標過程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契約,並按照契約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契約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近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契約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他人的。
第十六條 從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使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施工契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簽訂契約。
第十七條 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契約約定以外的裝修裝飾材料和設備。
第五章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十八條 公共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除外。
第十九條 投資額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單獨發包的公共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登記備案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施工契約、圖紙、預算;
(三)參建裝修裝飾工程中各類人員上崗證書。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省、市、縣各級裝修裝飾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建築裝修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併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辦理施工許可證需提交的材料:
(一)設計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二)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建造師證及複印件;
(三)施工圖紙;
(四)施工、監理單位的中標通知書及複印件;
(五)施工承包契約、建設監理契約、各種分包契約;
(六)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單位的監理細則;
(七)拆改結構的,需提供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變更方案;
(八)消防部門審核意見;
(九)工程質量監督,安全備案手續;
(十)項目資金證明;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六章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建築裝修裝飾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式辦理,嚴格執行建築裝修裝飾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驗收規範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進行建築裝修裝飾施工時,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頒布的建築裝修裝飾技術規範、技術要求和強制性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依法批准的設計方案或者圖紙;
(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破壞承重牆體、梁、板、柱等結構;
(三)不得對危險建築物進行建築裝修裝飾施工;
(四)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施工現場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拆除或者改造供暖、供水、排水、供電、燃氣管道的,應當分別執行相關管理規定;
(七)建築物外立面造型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八)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九)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規範,保證作業人員和相鄰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的安全;
(十)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應當依法採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十一)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異味以及噪聲的排放;
(十二)施工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並及時清運。
第二十三條 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不得進行裝修裝飾。
房屋已裝修裝飾的、拆除後影響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部位,不得擅自拆除。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進入工程現場的主要裝修裝飾材料及裝飾構配件和設備進行監督檢查。裝飾企業使用的裝修裝飾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環保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裝修裝飾材料。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應進行二次復檢。
使用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顯著位置標註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牆、防水層、各種管道等建築設施和結構;售房時向購房業主說明建築物使用安全規定;在《臨時管理規約》中應當註明房屋裝修裝飾注意事項和建築使用安全規定。
裝修裝飾人、裝修裝飾企業必須遵照《住宅使用說明書》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進行裝修裝飾。
第二十六條 裝修裝飾人可以對住宅自行裝修裝飾,但對涉及住宅主體結構和水、電、暖、氣等設施布設、安裝或改造的裝修裝飾除外。
第二十七條 裝修裝飾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後、工程交付使用前。裝修裝飾人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公共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經檢測合格後方可竣工驗收,檢測不合格由責任方返工維修,檢測合格後方可竣工驗收。住宅裝修裝飾工程經檢測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空氣品質治理單位應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並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進行治理。
第二十八條 為規範裝修裝飾行業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加快建立裝修裝飾市場信用體系,完善裝修裝飾市場監管體制,健全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製度,裝修裝飾行業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由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負責採集、審核、匯總、記錄,並上報至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公共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施工現場按規定應配備持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按規定配備專業防火救援設備,施工現場應制訂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施工現場危險源應建立預防監控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監督檢查機制,建立健全零安全生產施工現場獎懲制度。
第三十條 中介服務,是指從事裝修裝飾招標代理及工程監理、諮詢、檢測等中介企業提供的服務,應按照《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六章(三十八至四十二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公共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並在相應的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竣工驗收。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檢驗報告;
(四)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六)有空氣品質檢測報告;
(七)有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
(八)由裝修裝飾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書。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送裝修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檔案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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