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共用天線電視系統管理辦法

河南省共用天線電視系統管理辦法1989年10月2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共用天線電視系統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603
  • 發布日期:1989-10-21
  • 生效日期:1989-10-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河南省共用天線電視系統管理辦法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日省政府批准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省廣播電視廳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共用天線電視系統的管理,保證其設計安裝質量,提高電視收看效果,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天線電視系統,是指將天線接收到的電視信號和自辦節目信號,經過放大,分配並傳輸給用戶接收機的廣播電視專用設備。
第三條 我省境內所有共用天線電視系統的設計安裝、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共用天線電視系統屬於廣播電視設施,由各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與廣播電視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在高大建築群和人口居住稠密區及電視、調頻信號較弱的地方安裝共用天線電視系統。
第六條 共用天線電視系統設計、安裝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一定數量的中級以上的無線電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施工隊伍。
(二)擁有安裝調試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從事設計、安裝的單位,應在所在市(地)廣播電視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技術審查和設備鑑定合格後,由省廣播電視廳發給《共用天線電視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承接設計、安裝業務。嚴禁無證施工。
第八條 共用天線電視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30MHZ-1GHZ聲音和電視信號的電纜分配系統》的要求進行。
第九條 共用天線電視系統安裝工程竣工後,設計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應持測試報告向市、地、縣廣播電視管理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共用天線系統驗收合格證》後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責令設計安裝單位限期無償反修。
工程未經驗收,使用單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使用單位承擔責任。
《共用天線電視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和《共用天線電視系統驗收合格證》由省廣播電視廳統一印製。
第十條 各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本轄區內共用天線電視系統的安裝、使用情況。所有共用天線電視系統設計、安裝、使用單位必須接受檢查的監督。
第十一條 凡利用共用天線電視系統播放音像節目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領取《音像播放許可證》。嚴禁播放含有違禁內容的音像節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地)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取得《共用天線電視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擅自承接設計、安裝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收入,責令停業,並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
(二)共用天線電視系統安裝後,未經驗收合格擅自使用的,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
(三)工程經驗收不合格,逾期不返修的,責令施工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吊銷《共用天線電視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並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
罰款收入一律上繳當地財政。
第十三條 河南省共用天線電視系統技術標準和工程驗收辦法由省廣播電視廳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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