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河南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公共圖書館
  • 外文名:不詳
  • 創建時間:1909年
  • 閱覽室面積:9094平方米
  • 建築面積:29500平方米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河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7-23
【生效日期】2002-07-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河南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克強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管理,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政府興辦,向社會公眾開放,承擔文獻資源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職能的公益性文化設施,包括少年兒童圖書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事業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按照有關規定館長應當具有相應職稱,工作人員應當具有上崗資格。
第五條公共圖書館的布局、數量和規模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本地區的人口分布情況和圖書館事業的發展需要,最佳化配置。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建設和發展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和城市總體規劃。
公共圖書館的建築面積和閱覽座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
第七條新建公共圖書館的設計,必須保證公共圖書館科學和實用功能,方便公眾使用。
第八條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文獻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侵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的用途。
第九條公共圖書館的經費由各級財政從文化事業費中列支,並應根據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和地方財力適當增加。
公共圖書館的文獻購置費應當單列,不得挪用。
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文獻、設備。
第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自動化、網路化、數位化建設,提高信息加工、存貯和傳遞的能力,提高公共圖書館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文獻資料,加強消防等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應當達到下列標準:省圖書館不少於80小時,市級圖書館不少於63小時,縣級圖書館不少於56小時,少年兒童圖書館不少於40小時。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期,公共圖書館應當照常開放。
第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採取開架或半開架借閱制度,並注意為讀者設計、營造和維護良好的閱讀環境。
讀者借閱文獻資料,應按規定出具有效證件,辦理借閱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四條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對象,確定文獻資料的借閱範圍和辦法。除國家規定外,不得另立標準封存文獻資料。
少年兒童圖書館的文獻資料應當符合少年兒童的特點,借閱範圍不得含有不利於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十五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採用圖書展覽、輔導講座和組織民眾性讀書活動等多種形式,向讀者推薦優秀讀物,指導讀者閱讀。
第十六條公共圖書館的工作人員應當為讀者提供書刊資料信息,解答讀者有關閱讀方面的諮詢,指導讀者查找書刊資料。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讀者需求,為讀者做好專題信息收集、參考資料編寫和書刊資料的代查、代譯工作。
第十七條公共圖書館對圖書、報刊借閱實行免費服務,優先照顧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
公共圖書館為讀者註冊,蒐集專題信息,編寫參考資料,提供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借閱服務,或進行代查、代譯、複製文獻資料等工作,可以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公共圖書館文獻基本藏量省圖書館不少於250萬冊,市級圖書館不少於40萬冊,縣級圖書館逐步達到8萬冊。
第十九條省圖書館重點收藏專利文獻、標準文獻、本省的地方文獻和國內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出版的主要報刊、叢書、多卷書以及國外主要出版物。
市、縣圖書館重點收藏本市、縣的地方文獻和本省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的主要出版物。
第二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形成館藏特色。除收藏傳統載體形式的文獻外,應當收藏音像製品、縮微膠片(卷)、科技影片、光碟等新型載體文獻。
第二十一條公共圖書館是本行政區出版物版本收藏單位,本行政區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自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內,將出版物樣本兩部送當地公共圖書館收藏。
第二十二條公共圖書館對新入藏的文獻資料,應當及時加工並投入借閱。對失去使用價值的文獻資料的處理,應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鼓勵公共圖書館開發館藏資源,興辦和發展文化信息產業。
第二十四條公共圖書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館的;
(二)不按規定管理和借閱文獻資料的;
(三)擅自限制文獻借閱範圍的;
(四)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用途的;
(五)擅自收費或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的。
第二十五條讀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圖書館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讀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一)損壞公共圖書館設備的;
(二)遺失所借文獻資料的;
(三)撕毀、污損文獻資料的;
(四)其他違反公共圖書館規章制度的。
第二十六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公共圖書館將公共圖書館經費、文獻購置費挪作他用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出版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公共圖書館送繳出版物樣本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協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送繳。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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