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條例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條例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4.07.22
  • 實施時間:2004.07.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科技社團的成立與終止,第三章 科技社團的權利與義務,第四章 科技社團的經費與財產,第五章 科技社團的監督與管理,第六章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技社團聯合組織,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科學技術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科技社團)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科技社團的權利和義務,規範科技社團的行為,發揮科技社團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內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領域依法成立的學會、協會、研究會及其他民眾性科學技術組織。
第三條 科技社團以憲法、法律為活動準則,依照團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管理內部事務。
第四條 科技社團的宗旨是:圍繞經濟建設中心任務,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套用和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提高為目的,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成員服務。
第五條 科技社團應當貫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
第六條 科技社團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高科技社團的社會地位,保障科技社團的學術自由和自主活動,獎勵對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社團及其成員,保護科技社團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科技社團應當對農村各類農業技術研究會、協會,廠礦企業、街道辦事處開展的民眾性科學技術實踐活動給予積極扶持和指導。
第八條 科技社團應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二章 科技社團的成立與終止

第九條 凡從事科技工作和科技管理的人員,可以自願結合、依法組織或者參加科技社團。
第十條 科技社團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二十名以上成員和學術或者技術帶頭人;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能夠開展活動的經費;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成立科技社團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答覆。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科技社團審核登記後,具備法人條件的,頒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頒發《社會團體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科技社團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科技社團,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的民事責任,由社團依託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科技社團修改章程、改變辦公地址、具備法人條件的更改法定代表人或者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更改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科技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終止:
(一)發生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的;
(二)全體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分立或者與其他科技社團合併的;
(三)喪失應當具備的條件而不能開展活動的。
第十七條 科技社團自行終止,應當在終止決定形成後十五日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

第三章 科技社團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科技社團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自主地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繼續教育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其他科技活動;
(二)參與地方經濟、科技和社會事務的民主監督、民主管理;
(三)對地方科技政策、法規的制定和科技、經濟、社會的綜合協調發展戰略、規劃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國內外的資助和捐贈;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國內外民間的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際科技組織和國外科技社團及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科技社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科技工作方針和政策;
(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和科技工作者的團結;
(三)教育成員發揚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精神,遵守職業道德規範,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科學技術水平;
(四)承擔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的科學技術工作和重大工程論證等任務;
(五)宣傳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六)同科技工作者和成員保持密切聯繫,向各級人民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和成員的建議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和團體成員。

第四章 科技社團的經費與財產

第二十條 科技社團經費來源:
(一)國家和地方財政撥款或者補助:
(二)政府部門的資助;
(三)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四)會員繳納的會費;
(五)依照宗旨興辦的科技型企業、事業和有償服務收入;
(六)資金的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科技社團經費收支應當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經費收入應當用於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科技社團法人應當設立帳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技社團興辦符合宗旨的各種類型科技型企業,發展公益性科技事業,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科技社團應當與其主辦、聯辦的科技型企業和經營性單位明確產權關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其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有條件的科技社團建立學術、科普活動發展基金和獎勵基金。
第二十六條 科技社團的所得收入依法可以享受減稅或者免稅待遇。
第二十七條 科技社團法人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章 科技社團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科技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批科技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
(二)監督科技社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科技社團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科技社團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四)監督科技社團的經費和財產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
(五)對科技社團進行年度檢查;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成立的科技社團進行資格審查;
(二)負責對科技社團進行業務管理與指導;
(三)為科技社團開展活動創造條件。
第三十條 科技社團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職級、職稱、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障等問題,由其社團或者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解決。

第六章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技社團聯合組織

第三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地區)、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是國家設立的科技社團聯合組織,是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和地方科協聯合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科協對所屬的學會、協會、研究會及其他民眾性科學技術組織依照章程進行組織管理和有關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科協的辦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獨立設定。
第三十四條 河北省職工技術協會(以下簡稱職工技協)是河北省總工會領導的職工民眾自願結合開展民眾科技活動的科技社團。各級地方職工技協實行聯合制、代表制。上一級職工技協由下一級職工技協和同級產業職工技協的代表組成。
第三十五條 各級職工技協按照章程履行自己的社會職能,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民眾科技活動。
第三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地區)科協,職工技協及有條件的科技社團聯合組織可以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對所屬科技團體進行資格審查和實施年度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專業學術團體自願結合組成的科技社團聯合組織,對所屬團體進行有關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科技社團聯合組織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科技社團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登記管理機關分別或者合併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撤銷登記、明令取締的處罰:
(一)隱瞞真實情況取得登記證書的;
(二)未經核准登記,擅自以科技社團名義活動的;
(三)違犯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四)超過二年未開展業務活動,又不辦理註銷登記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條 科技社團對於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處罰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上一級登記主管部門在接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登記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科技社團違法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人代表或者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損害科技社團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以上”,包括本級。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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