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規範省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申報與發放工作,現將《河北省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省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發布:河北省人民政府
  • 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 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
發布時間,細則內容,

發布時間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河北省本級食品安全

細則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省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申報與發放工作,依據《河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河北省食品安全舉報中心、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食品安全舉報案件。
第三條 河北省食品安全舉報中心(以下簡稱“省舉報中心”)設在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受理、審核省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申報,發放省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的獎勵。
第四條 食品安全舉報的獎勵由案件承辦單位負責申報。舉報內容屬實的,案件承辦單位應當自作出處罰決定或移送司法機關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舉報中心申報。
第五條 申報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填寫《河北省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提出申報獎勵的具體金額,並提交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等舉報受理單位的交辦通知以及案件處罰決定、案件移送、涉案貨值說明(加蓋案件承辦單位公章)等有關材料複印件。
第六條 申報獎勵金額應依據舉報所屬類別、涉案貨值金額確定。舉報所屬類別、獎勵金額與涉案貨值的適用比例由案件承辦單位依據《河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相關規定確定。涉案貨值金額按照涉案貨品售價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第七條 每起舉報案件的申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報請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的,不受此限制。違法行為較輕且無涉案貨物或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案件承辦單位可視情況申報100-1000元的舉報獎勵。
第八條 省舉報中心收到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簽署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報請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實施。
第九條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實施的舉報獎勵,由省舉報中心制發《河北省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見附屬檔案2),通知舉報人。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省舉報中心領取獎金,並填寫《河北省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領取單》(見附屬檔案3)。委託他人代領的,應當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獎勵數額在500元以下(含500元)時,舉報人可將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本人簽字加按手印)郵寄到省舉報中心,並提供本人的銀行賬號,舉報中心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獎勵存至指定賬戶,存款憑證貼上於舉報人簽收單,經辦人簽字。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申報表、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舉報獎勵領取單等有關材料原件由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存檔,省舉報中心留複印件存檔。
以上材料按“機密”等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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