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桂政辦發〔2011〕19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 文號:桂政辦發〔2011〕192號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報受理,第三章 獎勵範圍,第四章 獎勵標準,第五章 獎勵審批,第六章 資金管理,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的部門和有效聯繫方式,負責受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獎金髮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五條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人舉報。
(二)電話、傳真、電報、手機簡訊、電子郵件、信件舉報。
(三)其他部門移送的舉報。
(四)其他途徑。
第六條 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應辦理接報受理記錄。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形成專門案宗,並對舉報人的所有信息保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要在24小時內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堅決防止出現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諉等現象。
第七條 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能速查速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快速查辦,對危害大、性質惡劣、影響範圍廣的案件要即報即查。
第八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

第三章 獎勵範圍

第九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未經獲準定點屠宰而進行生豬及其他畜禽私宰行為的,屠宰和銷售過程中向畜禽等動物及其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三)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加工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的。
(四)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加工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製品的。
(五)為改變禽畜、水產品肉類及其他食品性狀、色澤和達到保鮮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七)向未經許可或備案的單位及個人提供餐廚廢棄物及其他殘渣油脂回收活動的,未經許可進行餐廚廢棄物及其他殘渣油脂粗煉加工、存儲轉運、批發銷售的,以餐廚廢棄物及其他殘渣油脂煉製的“地溝油”用於食品生產加工和餐飲服務的,銷售、使用不明來源、“三無”(無廠家、無生產日期、無生產許可)和檢驗不合格等劣質食用油的。
(八)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或省級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其他證照,從事生產經營食品的。
(九)生產、加工、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或者偽造、塗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十)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十一)對應當採取下架封存、銷毀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將退出市場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場經營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行為發生於本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的處理辦法為: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由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可在舉報、受理時自設6位密碼,在違法行為線索查處結束後,憑密碼和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三)同一違法行為被兩人及兩人以上分別舉報的,按一案獎勵所有舉報人。
(四)兩人及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五)對同一行為的舉報獎勵不重複發放。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新聞媒體工作者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 對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違法案件或無涉案貨值、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50-300元獎勵。對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萬元的違法案件,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500元。對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不足5萬元的違法案件,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對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不足100萬元的違法案件,按照貨值金額的5%計算,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對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違法案件,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條 對規模較大、行為惡劣、危害嚴重的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 “黑作坊”、“黑工廠”、“黑市場”、“黑窩點”的舉報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的舉報,經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批准,獎勵額度可適當提高。
第十五條 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揭露,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參照上述規定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第五章 獎勵審批

第十六條 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部門應當自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結案審批表》並提出獎勵意見,向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並回復。經審定批准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代領獎金。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從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代領獎金後,應在7個工作日通知舉報人。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舉報時自設密碼的,還應提供密碼)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內領取獎金的,應說明情況,申請延期領取。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安排和撥付,由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舉報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獎勵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違法或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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