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規定

《河北省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規定》經2014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0號公布。該《辦法》共30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河北省人民政府
  • 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0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基本信息,管理規定,

基本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10號
《河北省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4年11月25日

管理規定

河北省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規定 
河北省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建立公平競爭的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消防技術服務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監測、消防產品檢驗、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職業技能鑑定等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技術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消防技術服務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業務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消防安全監測機構可以從事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等活動;消防產品檢驗機構可以從事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裝修材料等檢驗活動;消防安全培訓機構可以從事面向社會的消防職業資格培訓和消防安全專項培訓活動;消防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承擔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等級鑑定工作。
第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承攬業務時,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哄抬服務價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承攬同一項目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業務和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業務。
第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攬業務,應當與委託方依法簽訂書面消防技術服務契約。
第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違法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第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工藝和流程開展技術服務,保證維護、保養的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質量合格。
第十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區域消防安全、單位消防安全和大型活動消防安全等進行安全評估,應當採用查閱資料、現場查驗和專家論證等方式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將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論作為消防監督檢查的依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監測機構應當確保其服務範圍內的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有效運行,為聯網用戶提供火災報警、建築自動消防設施運行狀態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並將接收、確認的火災報警信息立即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二條 消防產品檢驗機構在對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裝修材料的防火性能進行檢驗時,應當遵守國家、本省有關規定,發現其防火性能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有關單位報告。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其培訓規模、培訓專業、培訓層次相適應的教員隊伍和培訓場地、設備,制定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畫,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築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的施工、操作、維護、檢測技能作為培訓重點,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四條 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實行定期鑑定制度。消防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應當在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的30日前向社會發布公告,告知申請鑑定應當具備的條件、申請提交期限、鑑定時間、鑑定地點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第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執業人員的技術培訓,保證消防技術服務的質量。
第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質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工作負總責。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技術服務工作實施質量管理和監督,並對本單位出具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或者消防產品檢驗報告等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檔案進行技術審核。
第十七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檢驗項目完成後,組織實施該項目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自項目完成之日起5日內出具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檔案。
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檔案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委託方分別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編制、出具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結論性檔案的內容按照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的要求編制;
(三)不得出具虛假、失實的結論性檔案;
(四)出具的結論性檔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有關執業人員審核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設施檢測項目完成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滅火器上貼上維修合格證,在消防設施或者消防設施所在建築的醒目位置懸掛、貼上載有項目負責人姓名、維護保養或者檢測日期和本單位印章、聯繫電話等信息的標識。
第二十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期限保管。
消防技術服務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技術服務契約;
(二)消防技術服務全過程的詳細記錄;
(三)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檔案。
第二十一條 消防協會應當加強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的自律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制定行業自律制度和執業守則,規範執業行為,促進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二條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制定運行管理辦法,即時受理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檔案備案,向社會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交換共享和業務諮詢等服務,並通過該系統公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資質等級、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技術服務業績、信用記錄和執業人員的數量、資格等信息,以及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檔案的格式和內容。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運行管理辦法的要求,及時提供、更新本單位的基本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的日常監督檢查,並結合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等工作,對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檔案的真實性進行重點檢查,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對消防技術服務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發現有影響消防技術服務質量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制度的規定,向社會公布被依法查處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名稱和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
(二)發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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