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宣傳違規處理辦法

河北省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宣傳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管理,規範廣播電視播出行為,促進全省廣播電視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8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宣傳管理手冊》(2012年版)、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廣播電視宣傳管理手冊》(2017年版)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河北省新聞出版廣電系統內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第三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播出的語言、文字、聲音、圖像等不得含有以下各類錯誤內容:
(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錯誤內容。
第四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嚴格遵守宣傳紀律,在宣傳報導工作中不得有以下各類行為:
(一)違反新聞真實性原則,對重要事件進行片面、扭曲報導,或製作、播出虛假新聞的;
(二)違反廣播電視宣傳管理規定,進行有償新聞、有償不聞活動的;
(三)擅自使用境外媒體、境外網站的新聞信息產品,或採用未經核實的新媒體信息源的;
(四)違反規定發表分析預測、炒作個股的訊息、文章等,誤導股市,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違反規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等災害性事件的;
(六)宣傳報導中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尊重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在傳播活動中不得有以下各類行為:
(一)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歧視他人的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等;
(二)擅自報導未審結的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對案件性質進行定性報導;
(三)擅自報導未審結的刑事案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越位評判;
(四)披露未成年人隱私,隨意披露未成年人的罪錯經歷、身心疾病、受害細節以及圖像、聲音、姓名、住所、學校、家庭關係等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的信息資料;
(五)未徵得相關案件的辦案人、被害人、檢舉人、知情人同意,公開其姓名、地址、工作單位、圖像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泄露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個人檔案內容,造成不良後果;
(七)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合法權利的行為。
第六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切實落實宣傳管理制度,在宣傳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以下各類行為:
(一)違反播前三級審查、重播重審等審稿、審片制度規定,擅自播發稿件、節目的;
(二)在重要時間節點,未按規定落實播出要求,導致節目誤播、漏播、停播的;
(三)重要報導、敏感問題報導未按要求送審,擅自做主播出或該播未播導致較大編播事故的;
(四)違規開辦節目,播放未經審查批准的廣播電視節目,或未按照總局節目調控政策編播節目,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預告的重要節目或指定的節目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客群關注的節目未按計畫播出,引起客群強烈不滿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未落實主持人持證上崗要求,或對嘉賓身份未履行審查手續的;
(七)在規定時段內,未按要求播放公益廣告或播出數量不達標的;
(八)涉及法律、醫藥及科技等專門知識,不按有關規定處理,播出錯誤內容,造成不良後果的;
(九)違規播出涉性等低俗化內容和帶有“博彩”性質的有獎競猜類節目;
(十)其他違反宣傳管理規定的行為或失職行為。
第七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發生上述違規行為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視違規情節輕重程度分別給予提示、談話、通報、黃牌警示、停播和機構退出處理。
第八條提示處理。全省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四),第五條(一)、(二)、(三)、(四)、(五)、(六),第六條(五)、(八)等條款之一的,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通過電話、口頭或下發《整改通知》等方式,向違規單位的責任部門指出錯誤,提示其限期改正。
第九條談話處理。全省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一)、(三)、(五),第六條(一)、(四)、(六)、(七)、(九)等條款之一的,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做出談話處理。談話工作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分管宣傳工作的局領導和局宣傳處實施,通過召集相關人員、調閱相關節目、召開相關會議等方式,當面向違規單位的責任部門指出錯誤,指令其遞交書面整改意見並限期改正。
第十條通報處理。全省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二),第六條(二)、(三)等條款,或違反第九條規定經談話處理後拒不整改的,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做出全省通報處理。通報工作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授權宣傳處以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的名義實施,通過向全省新聞出版廣電系統發布通報的方式,指出違規單位的錯誤,責令其遞交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改正,並視違規情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黃牌警示。全省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之任一條款,或一年內兩次違反第四條(二)等條款之規定,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做出黃牌警示處理。警示工作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實施,向違規單位發出《警示通知書》,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河北省委宣傳部報告,抄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並向全省新聞出版廣電系統公布。受黃牌警示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接到《警示通知書》後,應進行整改,做出書面檢查,並給予造成錯誤的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相應處分。當年內受到黃牌警示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參加省級以上和本級先進集體的評選。
第十二條停播處理。全省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一年內兩次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一年內三次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二),第六條(二)、(三),或一年內四次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一)、(三)、(五),第六條(一)、(四)、(六)、(七)、(九)等條款之規定,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下發《違規處理決定書》,對違規播出機構做出暫停違規節目播出7-30日的處理並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播違規節目;對一年內受到兩次黃牌警示,或頻道(率)內節目先後兩次被停播整改的,做出暫停違規節目所屬頻道(率)播出7-30日的處理,並給予造成錯誤的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機構退出處理。全省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一年內出現三次違反第三條規定的,或頻道(率)連續兩次被上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停播處理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報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違規節(欄)目所屬頻道(率),並吊銷其廣播電視頻道(率)許可證,同時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違規情節嚴重且同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未能主動查處或上報情況的,由上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對該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失察行為做出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十五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所屬網站、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10年5月20日河北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印發的《河北省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宣傳違規處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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