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2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 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09.25
  • 實施時間:2008.12.01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健全和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基於性別而作的區別、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礙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視。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加強規劃的組織實施、監測統計、評估督查工作,促進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人員,指導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和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婦女發展規劃;
(三)研究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突出問題,參與制定、修改涉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及時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六)其他與婦女權益保障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發揮社會監督職能,協助各級人民政府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有權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七條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每年三月的第一周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宣傳周。
婦女聯合會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宣傳和監督。
第八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不得低於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成員。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應當占適當比例。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一般應當有女性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領導成員。
少數民族比較多的地方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和任用少數民族婦女幹部。
第十一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起草部門和制定機關應當聽取本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企業事業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事項,應當聽取本單位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代表的意見。
地方性法規、規章、公共政策、企業事業規章制度和村規民約中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有權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的推薦意見。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教育。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特點進行心理、生理、衛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設施,保障女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創造條件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其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各類學校錄取學生,除國家明確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學生或者提高對女學生的錄取標準,不得限制女學生的錄取比例。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婦女接受繼續教育、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供條件,提高婦女的綜合素質和就業創業能力。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促進婦女就業,對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就業指導和援助。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招考公務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明確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招聘、錄用標準。
鼓勵用人單位招聘待業、失業婦女,並不得歧視符合就業條件的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及刑滿釋放的婦女。
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單位應當保障男女職工平等的勞動權益和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女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契約,其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用人單位和女職工可以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簽訂專項集體契約。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做好維護女性農民工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女性農民工與同工種、同類別的其他職工享有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機構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和排斥女職工;
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要求女職工提前退休或退職。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生理特點和所從事職業的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聘用)契約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聘用)契約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女職工要求終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女職工的休息權利受法律保護。
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和女職工協商,加班時間和加班費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生育保險制度,納入社會統籌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加大對婦女生育保障的經費投入,為農村的貧困孕產婦和城鎮低保戶中的孕產婦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增加普查項目和次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開展對城鎮和農村婦女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婦女特別是貧困地區的婦女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預防、治療常見病、多發病和傳染病。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二十八條 婦女對家庭共有財產享有同男性家庭成員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他家庭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者剝奪。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在討論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集體資產股份量化等事項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權益。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
第三十條 在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落戶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一條 農村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權。婦女因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要求在當地建房並符合申請條件的,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二條 婦女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終止妊娠;
(二)遺棄、殘害女嬰,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虐待、遺棄老年婦女;
(三)組織、脅迫、誘騙、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參與、表演、觀看恐怖、殘忍、淫穢、色情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德、不利於身心健康的節目和活動;
(四)組織、脅迫、誘騙、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殘疾人從事街頭乞討、賣藝等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五)組織、脅迫、引誘、容留、雇用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淫穢表演或者提供色情服務;
(六)利用迷信手段殘害婦女,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限制婦女人身自由;
(七)拐賣、綁架婦女或者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
(八)非法搜查婦女身體;
(九)其他侵害婦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善後安置工作;
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被解救婦女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禁止利用大眾傳媒製作、使用、傳播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語言文字、音像製品和圖片;禁止在廣告宣傳、建築設計、包裝、裝潢及其他媒介中含有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帶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肢體行為、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制定相應的調查投訴制度,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三十六條 婦女享有婚姻自主權。喪偶和離婚的婦女有再婚與不再婚的自由。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離婚訴訟期間,男方及其親屬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居住權。婚姻關係解除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女方及其親屬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七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十八條 夫妻共有的財產,離婚時,其財產分割,按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解決。
離婚婦女有權處分自己所有的財產。喪偶婦女有依法繼承丈夫遺產和攜帶自己財產再婚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九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以及有其他情形不能行使監護權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剝奪、干涉。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和事件,有權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發出調查處理建議書。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認真研究、予以處理並作出答覆;
不處理、不答覆,造成嚴重影響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當地婦女聯合會投訴。婦女聯合會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財產權益的,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害婦女人格尊嚴的,由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由侵害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組織批評教育;
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投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七條 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施行時間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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