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整治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嚴格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針對近一個時期以來危險化學品領域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的嚴峻形勢,結合我省危險化學品領域點多面廣,種類齊全,危險程度高,從業人員多、素質低的現狀,經省政府同意,省安委會決定,從即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整治工作。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整治工作目的,整治工作範圍,整治工作依據,整治職責分工,整治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安排,整治工作措施,工作要求,

整治工作目的

徹底排查並消除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使用、運輸領域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規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落實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危險化學品領域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持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為實現我省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奠定堅實的基礎。

整治工作範圍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使用、運輸領域;港口危險化學品作業企業。

整治工作依據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關於明確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等國家標準。

整治職責分工


(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全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對不符合城鄉規劃安全原則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搬遷;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對已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徹底關閉。
(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使用化工企業的專項整治工作。
(三)省公安廳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打擊道路危化品運輸專用車輛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對全省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特種設備、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備的檢驗檢測工作,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依法打擊無證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目錄危化品及包裝物、容器的行為,依法打擊非法製造移動式壓力容器行為。
(五)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核查危險化學品企業衛生防護距離的執行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六)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負責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裝卸管理人員的資格認定。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碼頭作業的安全監管。對港區內危險化學品碼頭建設項目和儲存設施建設項目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七)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九)省郵政管理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十)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企業項目立項、建設情況的監督管理。
(十一)省商務廳負責對成品油批發、零售批准資格和油品來源的監督管理,協調供電部門對“黑加油點”斷電,並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商部門依法取締;會同交通運輸、公安部門依法取締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質,非法從事成品油銷售的行為。
(十二)河北海事局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船員、危險貨物申報員和貨櫃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
(十三)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包裝物容器的檢驗。

整治工作內容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使用化工企業。
1.對五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一律依法依規堅決取締、關閉、轉產或搬遷:
(1)未經規劃許可,或者超越規劃許可範圍生產、經營(帶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
(2)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帶儲存)、使用許可證等相關資質,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3)與周邊學校、醫院、幼稚園、居民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及重要公用建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或衛生防護距離不足的。
(4)經停產停業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5)列入國家淘汰落後產能計畫的危險化學品行業工藝、設備目錄的。
2.對存在以下十六種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一律依法依規停產整頓,並實行掛牌督辦:
(1)超出許可範圍、設計能力進行生產,超量儲存的。
(2)不符合消防安全設施設計審核、驗收、備案等相關規定的。
(3)未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帶儲存)、使用、倉儲、運輸的。
(4)未按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5)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6)未制定、完善各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的。
(7)對重大危險源未進行安全評估、備案,或未設定視頻監控系統的。
(8)油氣罐區及易燃易爆生產場所使用非防爆照明、電氣設施、工器具和電子器材的。
(9)未根據理化性質和滅火方法不同,對危險化學品嚴格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的。
(10)危險化學品(氣體或液體)重大危險源未設定緊急切斷裝置和視頻監控系統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未配備獨立安全儀表系統的。
(11)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未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該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12)安全閥、壓力表、特種設備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的。
(13)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未按照標準設定或未定期檢測校驗的。
(14)生產裝置、設施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的。
(15)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存在偽造、轉讓或者租藉資質、資格證書;超出資質證書業務範圍;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一律註銷其評價資質。
(1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3.對存在以下十一種安全隱患的企業一律限期整改、高限處罰,逾期未完成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或提供虛假資料,或對安全評價報告所提問題未進行整改的。
(2)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企業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
(3)未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並建立台賬的。
(4)未對在役裝置(經過正規設計的除外)進行設計診斷的。
(5)提供的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產品不相符的。
(6)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空作業、臨時用電、抽堵盲板等特殊作業未按規定程式進行作業許可證會簽、審批的。
(7)出租廠房、倉庫未與承租方簽訂安全協定的。
(8)評價報告存在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9)未對重大危險源、危險源點進行24小時實時線上監控,並安排專人值守的。
(10)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協作企業資質審查不嚴的。
(11)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使用、經營行政許可和劇毒購買許可證的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未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流向的。
(二)港口危險化學品作業企業。
1.對四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一律依法依規堅決取締、關閉、轉產、搬遷:
(1)未經規劃許可,或者超越規劃許可範圍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和港口在建項目。
(2)未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和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擅自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
(3)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與周邊學校、醫院、幼稚園、居民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及重要公用建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或衛生防護距離不足的。
(4)經停產停業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2.對存在以下九種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一律依法依規停產整頓,並實行掛牌督辦:
(1)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設施設計審核、驗收、備案等相關規定的。
(2)超範圍、超量,或混合存儲港口危險貨物的。
(3)港口經營人對重大危險源未進行安全評估、備案,或未設定視頻監控系統的。
(4)港口經營人對危險化學品未根據理化性質和滅火方法不同,嚴格分區、分類和分庫儲存的。特別對易爆性、中低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遇濕易燃、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未儲存相應等級倉庫內;對桶裝物料倉庫、可燃材料堆場、貨櫃堆場未按照上述分類標準、未設定品種標誌,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5)港口危險貨物油氣罐區未設定並有效使用溫度、壓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系統的。
(6)油氣罐區及其他危險化學品防爆區內使用非防爆照明、電氣設施、工器具和電子器材的。
(7)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未設定緊急切斷裝置,毒性物質未設定緊急處置裝置,一、二級重大危險源未配備獨立安全儀表系統的。
(8)港口危險貨物未根據儲存物料的危險有害和禁忌特性進行儲存;未建立危險貨物物流、儲存、裝卸管理台賬;未嚴格遵守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活動相關法規標準的。
(9)未制定、完善各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的。
3.對存在以下十三種安全隱患的企業一律限期整改、高限處罰,逾期未完成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或提供虛假資料,或對安全評價報告所提問題未進行整改的。
(2)未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並建立台賬的。
(3)港口危險貨物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貨櫃裝箱現場檢查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未經過專業教育培訓,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
(4)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種類、特徵設定相應的防爆、泄壓、防雷、防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設備,或安全設備、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5)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起重作業、抽堵盲板等特殊作業未按照規定程式進行作業許可證會簽、審批的。
(6)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質儲存區域與易燃易爆介質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出租廠房、倉庫未與承租方簽訂安全協定的。
(8)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9)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未將危險貨物應急預案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10)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未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裝卸作業未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未在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監控下進行的。
特種設備未按規定檢驗檢測的。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
1.對存在以下八種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一律依法依規停產停業整頓,並實行掛牌督辦:
(1)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2)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超越許可事項,非法轉讓或出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3)未按要求配備專用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的。
(4)未按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5)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6)存在“掛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責任不落實掛靠專用車輛的。
(7)企業所屬車輛發生兩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和一次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且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
(8)企業所屬車輛違法多、事故多,交通安全誠信考評列入紅色預警的。
2.對存在以下十一種安全隱患的企業一律限期整改、高限處罰,逾期未完成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企業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
(2)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或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台的;動態監控制度不落實,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危險化學品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
(5)超限、超載運輸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危險貨物的。
(6)液體危險化學品罐式車輛未安裝卸料口安全防護裝置、緊急切斷裝置的。
(7)未認真編制具體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將應急預案發放到相關專用車輛和從業人員,未足量配備應急裝備設施和物資的。
(8)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通過安全標準化達標,未進行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的。
(9)企業所屬車輛交通違法記錄多且未處理超過3條、違法記分超過12分的。
(10)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落實不到位,未制定安全培訓計畫和方案,或不能按照培訓計畫和方案落實培訓的。
(11)特種設備未按規定檢驗檢測的。

工作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各級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深入動員、層層落實,抓緊制訂本地區、本系統具體實施方案,並對本地區、本系統專項行動和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整改階段(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凡在本次整治範圍內的企業和單位,要按照各地安全整治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自查整改方案,發現的問題要立即整改,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落實事故防範措施,落實責任,限期整改。各企業和單位要於2月29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並認真進行總結,總結報告交當地安委會辦公室和其他相關職能單位。
(三)整治治理階段(2016年3月1日至5月15日)。各設區市、縣(市、區)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屬地責任,根據企業自查整改總結報告,針對企業存在的問題及風險高低,逐個企業、逐個問題排出整改進度表,徹查實改,不遺漏任何一個隱患。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制定取締、關閉、轉產、搬遷方案,並成立專門工作小組組織實施;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採取停產、停業措施,並實行所在地政府掛牌督辦,未按時完成整改的限期關閉;對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企業,限期整改存在的隱患和問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產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直至關閉。
(四)全面驗收階段(2016年5月16日至6月30日)。各設區市、縣(市、區)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複查驗收,重點檢查隱患整改到位情況、24小時線上監控情況、搬遷方案制定情況等,確保企業完成整治目標任務。省政府將組織若干個驗收工作組,由省級監管部門牽頭,以專家為主體,對各設區市、縣(市、區)整治工作總體情況進行驗收。

整治工作措施


(一)成立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深入推動全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安委辦。
(二)開展全省重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專項安全大檢查(該方案另行印發),突出對硝化纖維素等涉及硝化反應生產企業,硝酸銨、氯鹼、氯乙酸生產企業、正在進行試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專項安全大檢查。
(三)各省級相關監管部門成立整治工作督導組進行常態化巡迴督導,採取“四不兩直”的工作方式,通過檢查企業和基層工作來倒逼各級各部門對安全整治工作的部署落實。
(四)活動期間,採取不定期召開現場會、觀摩會、調度會方式,因時制宜、及時修正、細化落實安全整治工作,促進安全整治各項工作落實,
(五)在活動結束後對各地各部門安全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將各地各部門安全整治開展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安全生產年度考核中。
(六)對各階段各地各部門安全整治工作進行月通報,彰先策後。對於整治工作推諉扯皮、開展不力的地區和部門,將採取“約談主要領導”、“向省政府作出檢查”等措施,以推動整治工作紮實有效開展。

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成立以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負總責,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督導、親自調度,逐級落實責任,確保各項措施要求落到實處,堅決防範危險化學品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廣泛動員,全面覆蓋。各地各部門要以縣(市、區)為單位,召開動員大會,逐一研究制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做到危險化學品領域全覆蓋,不留死角。各部門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要符合當地危險化學品領域的實際,突出重點,並將方案報同級政府。各地各部門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確定後,各部門要各負其責,齊頭並進,組織好本行業安全整治工作的宣傳發動,切實做好本地區本行業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整治工作。
(三)認真審批,從嚴準入。嚴格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及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類產業目錄(2015年版)》有關要求,嚴格項目準入,未經審批不得開工建設。
(四)嚴格執法,嚴厲處罰。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要“零容忍”,嚴管重罰,執法人員要不怕麻煩、不怕吃苦,下決心督導企業認真組織自查,查清底數,查改隱患,以絕後患。對未按要求進行隱患整改或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指令的企業,要實施嚴厲處罰,並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向社會曝光。通過整治要做到“五個一批”,即限期整改一批、嚴厲處罰一批、停產整頓一批、暫扣吊銷一批、關閉取締一批,警示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狠抓整改,確保落實。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排查出的問題隱患要逐條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對每個企業做到“一企一檔”、每條隱患做到“一事一議”,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整改結果要報本級安委辦備案。對存在問題隱患的企業定期進行“回頭看”檢查,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隱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隱患100%整改到位。
(六)認真總結,及時上報。各地各部門要注意收集、整理、匯總本地、本系統整治工作情況,認真總結形成整治工作報告,報告中應包括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對本地本行業總體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研判、以及下一步做好本地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做法和建議。要有檢查企業數、發現隱患總數、重大隱患數、停產整頓企業數、關閉取締企業數、行政處罰企業數、行政處罰金額等數據,書面報告和電子版要於2016年7月10日前報省安全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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