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

高空作業

所謂高空作業通常指的是高處作業,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國家標準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空作業
  • 定義: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 國家標準:GB/T 3608-2008
  • 涉及範圍:建築、工程
基本介紹,基本類型,臨邊作業,洞口作業,攀登作業,懸空作業,交叉作業,事故預防,安全規定,標準分級,行業發展,

基本介紹

1、為了便於操作過程中做好防範工作,有效地防止人與物從高處墜落的事故,根據建築行業的特點,在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中,對建築物和構築物結構範圍以內的各種形式的洞口與臨邊性質的作業、懸空與攀登作業、操作平台與立體交叉作業,以及在結構主體以外的場地上和通道旁的各類洞、坑、溝、槽等工程的施工作業,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均作為高處作業對待,並加以防護。
2 、腳手架、井架、龍門架、施工用電梯和各種吊裝機械設備在施工中使用時所形成的高處作業,其安全問題,都是各工程或設備的安全技術部門各自作出規定加以處理。
3、 對操作人員而言,當人員墜落時,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標準所稱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通過最低的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而所謂最低的墜落著落點,則是指當在該作業位置上墜落時,有可能墜落到的最低之處。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墜落高度。因此,高處作業高度的衡量,以從各作業位置到相應的墜落基準面之間的垂直距離的最大值為準。

基本類型

建築施工中的高處作業主要包括臨邊、洞口、攀登、懸空、交叉等五種基本類型,這些類型的高處作業是高處作業傷亡事故可能發生的主要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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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邊作業

臨邊作業是指:施工現場中,工作面邊沿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於80cm時的高處作業。 下列作業條件屬於臨邊作業:
1、基坑周邊,無防護的陽台、料台與挑平台等;
2、無防護樓層、樓面周邊;
3、無防護的樓梯口和梯段口;
4、井架、施工電梯和腳手架等的通道兩側面;
5、各種垂直運輸卸料平台的周邊。

洞口作業

洞口作業是指:孔、洞口旁邊的作業.在水平方向的樓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邊小於25cm(大於2.5cm)的稱為孔,等於或大於25cm稱為洞。在垂直於樓面、地面的垂直面上,則高度小於75cm的稱為孔,高度等於或大於75cm,寬度大於45cm的均稱為洞。凡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樁孔、人孔、溝槽與管道等孔洞邊沿上的高處作業都屬於洞口作業。
建築物的樓梯口、電梯口及設備安裝預留洞口等(在未安裝正式欄桿,門窗等圍護結構時),還有一些施工需要預留的上料口、通道口、施工口等。凡是在2.5cm以上,洞口若沒有防護時,就有造成作業人員高處墜落的危險;或者若不慎將物體從這些洞口墜落時,還可能造成下面的人員發生物體打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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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作業

攀登作業是指:藉助建築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或採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設施在攀登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在建築物周圍搭拆腳手架、張掛安全網,裝拆塔機、龍門架、井字架、施工電梯、樁架,登高安裝鋼結構構件等作業都屬於這種作業。
進行攀登作業時作業人員由於沒有作業平台,只能攀登在可藉助物的架子上作業,要藉助一手攀,一隻腳勾或用腰繩來保持平衡,身體重心垂線不通過腳下,作業難度大,危險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墜落。

懸空作業

懸空作業是指:在周邊臨空狀態下進進行高處作業。其特點是在操作者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條件下進行高處作業。
建築施工中的構件吊裝,利用吊籃進行外裝修,懸挑或懸空梁板、雨棚等特殊部位支拆模板、扎筋、澆砼等項作業都屬於懸空作業,由於是在不穩定的條件下施工作業,危險性很大。

交叉作業

交叉作業是指:在施工現場的上下不同層次,於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現場施工上部搭設腳手架、吊運物料、地面上的人員搬運材料、製作鋼筋,或外牆裝修下面打底抹灰、上面進行面層裝飾等等,都是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交叉作業中,若高處作業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運物體散落,都可能砸到下面的作業人員,發生物體打擊傷亡事故。

事故預防

依據安全管理的客觀要求,運用安全與事故的運動規律和預防、控制事故的規律,為了改變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以及人與物的異常結合,從本質上超前有效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分為具體預防、控制和綜合預防、控制。
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
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是依據不同類型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對每類高處墜落事故進行具體預防、控制要點。
(1) 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預防留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須設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蓋板、圍欄、安全網);洞口防護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繕;洞口防護設施嚴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應背朝洞口作業;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鬧或跨越洞口及從洞口蓋板上行走;同時洞口還必須掛設醒目的警示標誌等。
(2) 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要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不準有探頭板;防護欄桿要綁紮牢固,掛好安全網;腳手架載荷不得超過270kg/m2;腳手架離牆面過寬應加設安全防護;並要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 懸空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加強施工計畫和各施工單位、各工種配合,儘量利用腳手架等安全設施,避免或減少懸空高處作業;操作人員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過猛,身體失穩;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軟底防滑鞋,同時要正確使用安全帶;身體有病或疲勞過度、精神不振等不宜從事懸空高處作業。(4) 屋面檐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在屋面上作業人員應穿軟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於25°應採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業不能背向檐口移動;使用外腳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桿要高出檐口1.2m,並掛好安全網,檐口外架要鋪滿腳手板;沒有使用外腳手架工程施工,應在屋檐下方設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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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
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是依據高處墜落事故的不同類別和系列的原因規律,而提出的對高處墜落事故進行綜合預防、控制的要點。
(1)對從事高處作業人員要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認識掌握高處墜落事故規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樹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預防、控制事故能力,並要做到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當發現自身或他人有違章作業的異常行為,或發現與高處作業相關的物體和防護措施有異常狀態時,要及時加以改變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為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2)高處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準患有高血壓病、心臟病、貧血、癲癇病等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對疲勞過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緒低落人員要停止高處作業;嚴禁酒後從事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的個人著裝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全帽、安全帶和有關勞動保護用品;不準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腳作業;如果是懸空高處作業要穿軟底防滑鞋。不準攀爬腳手架或乘運料井字架吊籃上下,也不準從高處跳上跳下。
(4)要按規定要求支搭各種腳手架。如,架子高度達到3m以上時,每層要綁兩道護身欄,設一道檔腳板,腳手板要鋪嚴,板頭、排木要綁牢,不準留探頭板。
使用橋式腳手架時,要特別注意橋樁與牆體是否拉頂牢固、周正。升橋降橋時,均要掛好保險繩,並保持橋兩端升降同步。升降橋架的工人,要將安全帶掛在橋架的立柱上。升橋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設計標準和安全規程的規定。
使用吊籃架子和掛架子時,其吊索具必須牢靠。吊籃架子在使用時,還要掛好保險繩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籃時,保險繩要隨升降調整,不得摘除。吊籃架子與掛架子的兩側面和外側均要用網封嚴。吊籃頂要設頭網或護頭棚,吊籃里側要綁一道護身欄,並設檔腳板。
提升橋式架、吊籃用的倒鏈和手板葫蘆必須經過技術部門鑑定合格後方可使用。倒鏈最少套用2t的,手板葫蘆最少套用3t的,承重鋼絲繩和保險繩套用直徑為12.5mm以上的鋼絲繩,包括磷化塗層鋼絲繩鍍鋅鋼絲繩光面鋼絲繩。另外使插口架、吊籃和橋式架子時,嚴禁超負荷。(5)要按規定要求設定安全網,凡4m以上建築施工工程,在建築的首層要設一道3~6m寬的安全網。如果高層施工時,首層安全網以上每隔四層還要支一道3m寬的固定安全網。如果施工層採用立網做防護時,應保證立網高出建築物1m以上,而且立網要搭接嚴密。並要保證規格質量,使用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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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切實做好洞口處的安全防護。具體方法,同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措施相同。
(7)使用高凳和梯子時,單梯只許上1人操作,支設角度以60°~70°為宜,梯子下腳要採取防滑措施,支設人字梯時,兩梯夾角應保持40°,同時兩梯要牢固,移動梯子時梯子上不準站人。使用高凳時,單凳只準站1人,雙凳支開後,兩凳間距不得超過3m。如使用較高的梯子和高凳時,還應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8)在沒有可靠的防護設施時,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否則不準在高處作業。同時安全帶的質量必須達到以使用安全要求,並要做到高掛低用。
(9)登高作業前,必須檢查腳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腳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電桿的根部是否腐爛。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頂棚上行走。
(10)不準在六級強風或大雨、雪、霧天氣從事露天高處作業。另外,還必須做好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如發現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要及時加以排除,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安全規定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蘇安[2001]86號
各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各有關單位、省部屬企事業單位:
為加強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管理,保護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處懸掛作業施工安全,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特制定《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
《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管理,保護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處懸掛作業施工安全,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以懸掛作業方式從事建築物外牆和廣告牌的清洗、裝飾等作業的企業以及租賃懸掛設備的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高處懸掛作業是指從建築物上部,沿立面用繩索通過懸掛設備,在專門搭載作業人員及其所用工具的裝置上進行的作業。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以下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規程;
(三)施工工藝方案;
(四)懸掛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五)懸掛設備安裝及調試技術規程;
(六)懸掛設備安全檢查制度;
(七)懸掛設備維護、保養及檢修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穿戴制度;
(九)作業人員、設備安裝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懸掛作業企業必須做好上述制度執行情況的記錄存檔工作。
第五條 高處懸掛設備的設計、製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JG5027-92《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則》等標準和技術規範設計製造,並對所設計製造的設備安全性能負責。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製造高處懸掛設備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資質,產品經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及安全性能鑑定。設備的安全性能測試工作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進行。
第六條 懸掛作業設備及電器、機械安全附屬檔案、安全裝置、安全繩和安全帶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或行業標準。懸掛設備應逐台建立產品及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檔案。
第七條 高處懸掛作業所使用工具、器材、電纜、水管等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高處懸掛作業人員必須能正確熟練地使用保險帶和安全繩。安全繩上端固定應牢固可靠,使用時安全繩應基本保持垂直於地,作業人員身後余繩不得超過1米。無特殊安全措施,禁止兩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第八條 高處懸掛作業現場區域應保證四周環境的安全,其作業下方應設定警戒線,並有人看守,在醒目處應設定"禁止入內"的標誌牌。
第九條 高處懸掛作業不得在大霧、暴雨、大雪、大風(風速10.8m/s,相當於陣風6級)等惡劣氣候及夜間無照明時作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時作業。在距離高壓線10米區域內無特殊安全防護措施時禁止作業。
第十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症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懸掛作業。
高處懸掛作業人員在身體不適應或安全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有權拒絕進行高處懸掛作業。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必須對懸掛作業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分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由班組在上班前進行,定期檢查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定期檢查記錄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存檔備案。其中鋼絲繩每次施工前應檢查一次,一個月至少應潤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繩每次施工前應檢查一次。
新安裝、大修後及閒置一年以上的吊籃裝置,啟動前必須由有資質的安全檢測機構按《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規程》進行安全性能檢查。
第十二條 受建築物結構限制,不能使用懸掛設備時,必須落實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經施工企業責任人簽字後,可以使用經過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懸掛裝置作業。
第十三條 懸掛設備的租賃企業應保證設備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並出具設備安全許可證和安全性能檢驗報告,同時簽訂租賃契約,對所租賃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章 企業安全資格
第十四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懸掛設備租賃企業、懸掛作業設備安裝以及檢修單位,必須取得省轄市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證》(以下簡稱《安全資格證》),方可從事高處懸掛作業及懸掛設備的租賃、安裝和檢修。
第十五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安全資格分為三個等級:三級施工企業可承接7層以下樓房或25米以下建築懸掛作業的施工項目;二級施工企業可承接14層以下樓房或50米以下建築物懸掛作業的施工項目;一級施工企業可承接所有高處懸掛作業的施工項目。
《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等級基本條件》見附屬檔案二。
第四章 企業安全資格認可與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高處懸掛作業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懸掛設備的租賃企業、安裝以及檢修單位,應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資格認可申請,填寫《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企業安全資格認可申請書》(附屬檔案一)一式三份,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三)懸掛作業設備、安全設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器具設備清單;
(四)作業人員名冊;
(五)安全規章制度和有關技術資料;
(六)企業基本情況及完成主要高處懸掛作業工程的評價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三級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經縣(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申請一、二級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經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省、部屬施工企業可直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或委託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資格認可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組成審查組,按《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認可評分細則》(附屬檔案三)的要求對高處懸掛作業企業進行審查評定,經審查合格報省轄市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相應的《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證》。
第二十條 《安全資格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審驗。持證企業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按上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新增或申請升級的高處懸掛作業的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條件申請辦理認可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高處懸掛作業的外省單位,應持單位所在省(市)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理手續後,方可從事高處懸掛作業等工作。若單位所在省尚未開展此項工作的,按本規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應對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證》進行驗證確認後,方可將高處懸掛作業項目發包給其施工;否則,發生事故,業主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警告、責令改正、暫停使用直至吊銷《安全資格證》;並提請工商部門核銷其高處懸掛作業經營項目資格。
1、嚴重違反法規、標準和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2、申報安全資格材料弄虛作假的;
3、擅自越級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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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偽造、出借、轉讓《安全資格證》的;
5、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7、隱瞞事故不報的;
8、發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五條 高處懸掛作業的企業、懸掛設備租賃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安裝檢修人員故意出具虛假檢修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取消其安裝檢修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安全技術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認可申請表》
附屬檔案二:《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等級基本條件》
附屬檔案三:《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認可評分細則》

標準分級

本標準為高處作業的基礎標準,是高處作業時採取勞動安全防護措施和加強勞動安全科學管理的依據。本標準適用於各種高處作業。
1 基本定義
1.1 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1.2 墜落高度基準面
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1.3 最低墜落著落點
在作業位置可能墜落到的最低點,稱為該作業位置的最低墜落著落點*。
1.4 高處作業高度
作業區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中的最大值,稱為該作業區的高處作業高度。
* 其可能墜落範圍半徑R,根據高度h(此高度為基礎高度)不同分別是:
當高度h為2--5m時,半徑R為3m;
當高度h為5m以上至15m時,半徑R為4m;
當高度h為15m以上至30m時,半徑R為5m;
當高度h為30m以上時,半徑R為6m。
高度h為作業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離。
2 高處作業的級別
2.1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2 高處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2.3 高處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2.4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 高處作業的種類和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
3.1 高處作業的種類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種。
3.2 特殊高處作業包括以下幾個類別:
3.2.1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3.2.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2.3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3.2.4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3.2.5 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3.2.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統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3.2.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統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3.2.8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3.3 一般高處作業系指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 標記
高處作業的分級,以級別、類別和種類標記。一般高處作業標記時,寫明級別和種類;特殊高處作業標記時,寫明級別和類別,種類可省略不寫。
例1:三級,一般高處作業
例2:一級,強風高處作業;
例3:二級,異溫、懸空高處作業

行業發展

高空作業車是一種將作業人員、工具、材料等通過作業平台舉升到空中指定位置進行各種安裝、維修等作業的專用高空作業機械,既屬於專用汽車,又屬於工程機械,是一種重要的施工設備。
● 巨觀經濟發展的影響
用高空作業車進行高空作業是一種先進的登高作業方式,其發展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據國外高空作業機械專業媒體雜誌《AccessInternational》報導,統計情況見表1.經濟越發達,需求量越大,並且單位GDP需求量也越大。從表1和表2可以看出我國該行業需求量與已開發國家或地區的差距。與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不僅單位GDP需求量小,而且單位GDP需求量與GDP的比例也低,這說明高空作業車的市場需求量既與經濟規模有關,又與經濟發達程度有關,這也恰恰表明高空作業車在我國有非常廣闊的發展前景。
● 高安全性、高作業效率和高環境適應性要求
高空作業車作為一種工程車輛,其特殊性在於:一是載人高空作業,其作業安全性要求比一般工程車輛高,即所謂“高安全性”;二是施工場所環境的“非結構性”,即其工作環境不可預知並且多變,因此要求對環境具有“高適應性”;三是其經常用於搶修作業,並且多為室外或野外作業,作業環境條件差,所以要求其具有作業的“高效率”.
● “城市用”工程車輛特徵
目前我國用戶基本集中在城市或城鎮,其工作環境條件比一般的運輸車輛和工程機械要好,而且主要用於基本建設的後端和日常維護維修,對其使用壽命的期望也高,因此,要求具有與一般工程車輛不同的特徵要求:多功能;外形美觀,塗裝色彩既要有工程車輛的穩重,又要有轎車的活力,並且要長期保持。機動靈活;可適當裝載貨物,如作業用的工具、機具、材料等。可乘載作業班組人員,如電力行業的4-6人、路燈行業的3-5人,具有工程車輛的功能和轎車的舒適性。
● 個性化、差異化需求
由於高空作業車用途廣泛,涉及行業多,每個行業的作業內容不同,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僅城市建築維護因使用的高空作業吊籃發生墜落,就導致近5000人死亡,而這種作業方式在已開發國家已經基本絕跡,取而代之的是高空作業車。因此,未來城市建築維護將大量使用高空作業車。
已開發國家的設備租賃行業是高空作業車採購的主力軍,約占總需求量的80%,而我國幾乎為零,用戶要用就必須購買。隨著我國工程設備租賃行業的發展,用戶不必投資購買就可以租用到,必然引發租賃行業大量添置,因此租賃行業將是高空作業車市場需求量增長潛力最大的行業。
綜上分析,參照已開發國家情況,我國高空作業車的現實需求量與需求潛力相比是非常微小的,在未來20-30年內我國高空作業車產品將保持持續較快速度發展。到2015年,保有量將由2008年的1萬台左右至少增加到4萬台左右,並以10%-20%左右的年增長率速度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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