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業家管理暫行規定

《河北省企業家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9月20日發布並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企業家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302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 發布日期:1995-09-20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發布日期】1995-09-20
【生效日期】1995-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號)
《河北省企業家管理暫行規定》已經1995年7月3日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河北省企業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企業家人才的成長和職業企業家隊伍的形成、發展,全面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企業家,是指具備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的企業家資格認定機構認定資格,並以經營管理企業為職業的專門家。
第三條凡對本省的企業家進行資格培訓、資格認定、任用、考核、獎懲等項管理工作,以及進行企業家人才交流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保護等有關工作,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企業家在受到不公正或者非法待遇時,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受理部門必須認真負責辦理,並答覆企業家本人。
第五條企業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獲得社會和企業的認可:
(一)能夠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企業生產經營的社會主義方向,依法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
(二)精通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知識,具有較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懂得市場戰略和行銷策略,熟悉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經貿知識、本行業的專業技術知識,以及與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有關的其他知識;
(三)具有改革意識、開放意識、競爭意識、科技意識和發展意識;
(四)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決策指揮能力、市場應變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五)以經營管理企業為職業,擔任廠長(經理)職務,經營業績突出,所任職的企業連續三年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六)能夠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產品結構,並通過不斷開發新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以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提高企業的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入水平,增強企業發展的後勁,實現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
(七)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開拓進取精神,廉潔奉公,聯繫民眾,作風民主,能夠做到賞罰分明;
(八)一般具有大專或者相當於大專及其以上的文化水平,並持有企業家培訓合格證書;
(九)身體健康,能夠適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需要;
(十)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具備企業家條件的人員申請取得企業家資格,應當參加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的企業家資格認定機構統一組織的考核和評審。經考核、評審合格後,由該機構認定企業家資格,頒發企業家資格證書。
企業家的資格應當按照其任職企業規模的大小和經濟效益高低,劃分為一、二、三級。
企業家資格證書的有效期一般為五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培育和發展本地的企業家市場,促進企業家市場中介組織的建立和發展,發揮市場機制在企業家資源合理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為企業家人才的交流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八條企業家市場管理機構和企業家市場的中介組織應當建立企業家人才庫、企業對企業家人才需求的信息庫,向社會提供企業家供求信息;為企業與企業家之間進行雙向選擇提供中介服務;並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企業家市場的信息和諮詢服務。
第九條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在競爭中擇優選擇企業家。
企業補充缺職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廣開渠道,競爭上崗。競爭的方式應當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可以面向本企業、同行業競爭選聘或者從企業家人才庫、企業家人才市場上挑選,也可以採用其他適當方式,並制定必要的優惠政策,從管理水平較高、經濟效益較好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選拔優秀管理人員到經濟效益較差的中小型企業擔任主要領導職務,實現以大帶小,以優帶劣。
選擇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應當破除身份、部門和所有制性質的界限。並逐步擴大聘任制的範圍,縮小委任制的範圍。
法律、法規對廠長(經理)的任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企業家擔任廠長(經理)時的職責、許可權和獎懲辦法,由企業與企業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具體協商確定,並以書面形式簽訂協定。
第十一條擔任廠長(經理)的企業家,必須依法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保證企業的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入逐年提高,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擔任廠長(經理)的企業家的收入,由基薪和經營業績收入(包括企業家的風險收入)兩部分構成。其中,基薪應當按月支付,經營業績收入應當按年度支付。經營業績收入不列入企業職工工資總額。
第十三條企業家收入的具體支付標準,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由企業與企業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逐步建立企業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保障基金制度。企業家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用於企業家的失業、工傷、養老和醫療等方面的保險。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企業家及其後備人才的培養工作,逐步建立正規的企業家培訓制度。
培訓企業家及其後備人才,應當分別情況,採用短期輪訓、中長期培訓、輪流上崗鍛鍊、到先進企業和發達地區掛職鍛鍊,以及到已開發國家學習實踐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具備條件的大專院校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定的培訓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承擔企業家及其後備人員的培訓任務,並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相應的培訓證書。
第十七條企業的資產所有者或者董事會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企業家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和企業家依法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情況,作為確定企業家經營業績以及對企業家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淨利潤總額;
(二)總資產報酬率;
(三)資本收益率;
(四)銷售利潤率;
(五)資產負債率;
(六)人均淨利潤增長率;
(七)資本保值增值率;
(八)職工平均收入增長率;
(九)社會積累率。
對在虧損企業任職的企業家的考核,應當以減虧為盈為主要考核內容。減虧額應當視為本年度實現的利潤額。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建立企業家評選制度,委託有關部門和省企業家協會定期組織對企業家進行評選。對評選出的優秀企業家和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家,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並予以表彰、獎勵。
優秀企業家和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家的榮譽稱號在規定的期間內有效。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建立優秀企業家和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家獎勵基金,並由專門設定的機構管理。獎勵基金的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和社會捐款。
企業家獎勵基金,主要用於對優秀企業家和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家的獎勵,選送年輕優秀的企業家出國學習實踐。
第二十條企業家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違反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產品質量和勞動、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家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違反同企業簽訂的協定,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協定的規定處理。
企業家因其違法行為、違反同企業簽訂的協定或者工作上的過錯,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虧損的,除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外,企業家資格認定機構還可以視情節輕重,責令其在一定期間不得擔任廠長(經理)職務,或者撤銷其企業家資格。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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