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已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9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12日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 發布文號: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8號  
  • 發布日期:1995-09-13  
  • 生效日期:1995-09-13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8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已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9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12日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同時廢止。
1995年9月1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第三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需確定代理人選時,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職務。直到主任能履行職務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四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以及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省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以及決定撤銷他們的職務。
第五條省人大常委會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以及撤銷他們的職務;批准撤銷設區的市和地區所轄市、縣的人民法院院長職務。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以及撤銷職務。
第六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可以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須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七條省人大常委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決定撤銷上述人員的職務;批准設區的市和地區所轄市、縣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以及撤銷他們的職務。
第八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省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分別在副省長、副院長、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的人選。如主任會議提名的不是現任副職中的人選,省人大常委會可先決定任命為副省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再決定代理省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任命副省長、副院長、副檢察長並決定其為代理人選可以在一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代理省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行使職權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省長、院長、檢察長為止。
決定代理檢察長,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代理的人選。
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代理的人選。
第十條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須寫出提請報告。提請任職的,要附被提名人簡歷、表現、考察情況和任職理由。提請免職的,附免職理由。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請求辭職的人員,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請求。
提請任免報告、辭職請求,均應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十日前送達省人大常委會。逾期不能送達,本次常委會會議不列入議程。
第十一條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和辭職請求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對提請任免的人員需要進一步考察的,經主任會議決定轉告提請人進行考察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二條提請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和各工作機構的領導人員,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免省政府組成人員,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提請人應到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出說明。提請人不能到會說明的,可以委託其他領導人到會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應派人到會聽取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免案後,被任命的省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應到會作就職發言。
第十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的兩個月內,省長應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省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
省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出缺時,省長一般應在兩個月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人選。
第十五條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要求撤回的,對該項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時,對擬任免人選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六條連續兩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未通過任命的人選,不得再提請任命同一職務。
第十七條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和各工作機構的領導人員,省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及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和撤職,採用無記名方式表決。
決定代理人員,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委員,採用無記名方式表決。
對辭職請求的表決及對其他人員的任免、批准任免、撤職的表決,均採用舉手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人事任免案後,由省人大常委會書面通知提請單位並抄送有關部門。
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請求後,書面通知請求辭職的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單位。
第十九條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人事任免名單都應載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代理人員、補充任命的人員、決定任免的副省長、接受辭職的人員及被撤職人員的名單,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的本機關工作人員及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及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名單,由《河北日報》公布。
第二十條省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人員,由省人大常委會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署名。
決定的代理人員、補充任命的人員、決定任命的副省長和批准任命的人員不發任命書。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集中任命的省政府組成人員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頒發任命書大會,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頒發任命書。
平時任命的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和各工作機構的領導人員,省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及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在該次常委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人員的任命書,分別委託分管的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頒發。
第二十二條省人大常委會任免、決定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辭職和撤銷職務的人員,任職、離職時間,以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不得提前對外公布,不得提前到職或離職。其中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免的人員職務,應在批准任免後公布。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12日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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