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84-06-12發文,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 發文日期:1984-06-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6-12
【生效日期】1984-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4年6月12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省人大常委會駐會的組成人員,採取訪問、通信、電話等方式,同不駐會的組成人員經常保持聯繫,互通情況,研究工作。
二、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委員視察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有準備有目的地召開代表座談會。通過視察、座談,了解憲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聽取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調查研究時,就地邀請代表參加或走訪代表,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四、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接待代表來訪,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五、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的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部門召開座談會或討論審議地方性法規的會議,可以邀請有關的代表參加。
六、省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到基層調查時,要訪問所在地的省人大代表,對他們反映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報告。
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部門對委員、代表反映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辦理並答覆本人。
八、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編印的《公報》、《工作通訊》等有關檔案資料,要及時發給代表。
九、省人大代表要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隨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之前,蒐集人民民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審議大會的各項議題做好準備;在代表大會之後,要向人民民眾宣傳、貫徹大會的精神,認真執行大會的決議,並隨時反映大會各項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市、縣人大常委會加強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可以邀請他們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當地組織的視察、調查研究活動,聽取和處理他們提出的意見,並經常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省人大代表的活動情況。
十一、省人大代表參加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查研究和座談會等活動,所需交通費、住勤補助費,由組織活動的單位報銷。
十二、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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