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河北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是河北省交通運輸廳2012年發布的細則。

河北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冀交政法[2012]675號檔案印發)
第一條為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為,預防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結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全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機關。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職責;
(二)組織研究、制訂防止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發生的辦法、措施;
(三)組織有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培訓;
(四)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
(二)無正當理由不執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的;
(三)違反行政執法公開有關要求的;
(四)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而不移送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追究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其所屬的執法機構、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執法機構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
第六條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執法機構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適用下列種類: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有關評優、獲獎資格。
第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負責對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執法過錯的追究。
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相關交通運輸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進行追究。
第八條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錯追究的定義、原則、範圍、責任區分、責任主體、責任形式、適用責任、責任追究程式、執行與監督等適用《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錯追究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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