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法規介紹,

法規介紹

第一條 為規範江門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鼓勵和表彰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慈善公益事業、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國內非本市戶籍人士,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居住國(地區)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類別條件之一的非本市戶籍國內外公民,可以被授予“江門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社會文明風尚建設類。熱心社會公益,愛崗敬業,樂於奉獻,積極參加義工服務,為本市公民道德建設做出特殊貢獻,有力推動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慈善公益捐贈類。個人為本市慈善公益事業無償捐贈金額累計折合人民幣500萬元(含)以上(按當年匯率折算累計,下同)。
(三)對外友好及合作交往類。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增進友誼,建立友好城市關係,發展經濟、科技、文化等雙方合作交流做出特殊貢獻或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企業投資類。在本市投資企業的實際到位資金累計折合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並已正常投產兩年(含)以上,而且在最近的連續兩年為當地繳納稅收達到年均人民幣1,000萬元(含)以上。
投資方不包括國有企業或我國駐外機構在本市的獨資或合資企業。投資項目須屬於國家產業政策的鼓勵類、現代農業類、先進制造業類或現代服務業類等。
(五)對本市其他方面發展貢獻突出。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士,可由本市有關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徵得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推薦為江門市榮譽市民候選人。分別由以下部門受理:
(一)屬社會文明風尚建設類的,由江門市文明城市工作局受理。
(二)屬慈善公益捐贈類和對外友好及合作交往類的,由江門市外僑局受理。
(三)屬民營企業投資的,由江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受理。
(四)屬外(僑)資企業投資的,由江門市商務局受理。
第四條 江門市榮譽市民候選人的推薦條件與名額:
(一)社會文明風尚建設類、對外友好及合作交往類:必須是具備相應推薦類別的當事人本人。
(二)慈善公益捐贈類:可推薦符合條件的捐贈者本人或捐贈者的1名直系親屬。捐贈金額為捐贈者歷年的捐贈總額(適用於推薦捐贈者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或榮譽市民獲授榮後的新增捐贈總額(適用於推薦江門市榮譽市民的直系親屬)。本辦法所指的直系親屬須是捐贈者的父母、配偶或子女。
(三)企業投資類:必須是企業的投資者或主要投資者。截至當屆候選人推薦期限止,如企業的實際投資金額首次累計(或同一企業的投資者獲授榮後的新增資總額)折合人民幣3億元(含)以上的,同一企業最多可同時授予2個名額。
第五條 原則上每屆政府在任期內舉行一次江門市榮譽市民授榮儀式,特殊情況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
第六條 江門市榮譽市民授榮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由市外僑局和各受理部門共同啟動,並向相關推薦單位發出通知和向社會公眾發放通告。
第七條 建立“江門市榮譽市民提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審議各受理部門提交的江門市榮譽市民候選人推薦名單。市外僑局負責具體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八條 授予“江門市榮譽市民”稱號審議程式:
(一)推薦。經擬推薦對象本人同意,推薦單位填寫《江門市榮譽市民候選人推薦表》和提交推薦材料,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核並向相關受理部門推薦。江門市直的推薦單位可直接向相關受理部門推薦。
《江門市榮譽市民候選人推薦表》由市外僑局負責編印。
(二)初審。市外僑局組織召開“江門市榮譽市民提名工作聯席會議”,對各受理部門推薦名單進行初審。
(三)公示。經初審合格的推薦名單由市外僑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受理部門自公示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向市外僑局提出處置意見。
(四)審核。經公示可推薦為江門市榮譽市民候選人的名單,由市外僑局上報市政府審核。
(五)審議。市政府通過後,形成授予江門市榮譽市民稱號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九條 市政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決定舉行授榮儀式,向榮譽市民頒發紀念獎章(或獎牌)、榮譽證書和榮譽市民證。
榮譽市民獎章(或獎牌)、《榮譽證書》和《榮譽市民證》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外僑局負責統一製作。
第十條 江門市榮譽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間可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應邀出席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或者承辦的重大慶典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二)應邀出席市政府舉辦的專題調研、決策諮詢、投資推介等活動。
(三)憑江門市榮譽市民證進出本市有關客運口岸,由查驗單位提供通關便利。
(四)憑江門市榮譽市民證駕、乘專車途經本市各普通路橋收費站,可優先免費通行。
(五)憑江門市榮譽市民證在本市各級政府興辦的非營利性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就診,可優先就診,免交掛號費、診查費、門診注射費及有關項目常規檢查費。
(六)憑江門市榮譽市民證在本市各級政府興辦的非營利性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可按標準每年接受一次免費常規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江門市榮譽市民的日常溝通和聯繫,適時組織榮譽市民在國內或本市開展考察活動,以及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宣傳榮譽市民事跡等。
第十二條 江門市榮譽市民工作相關的經費納入當年的江門市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包括舉辦江門市榮譽市民授榮活動,開展日常聯繫和服務等。
第十三條 江門市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及時提出撤銷當事人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一)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觸犯我國或外國法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有其他與江門市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符行為的。
第十四條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本市制定的有關江門市榮譽市民優惠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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