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學生團體聯合會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機構,第三章:部門職責,第四章:值班制度,學生團體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指導機構及職責,第三章 社團成立登記、變更、註銷、註冊,第四章 學生團體的成員,第五章 學生團體的組織機構,第六章 學生團體聯合會,第七章 學生團體日常管理,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第九章 附 則,
基本內容
江西工貿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現設6個部門:主席團、辦公室、財務部、策劃部、宣傳部、外聯部。
社團聯合會共有學術科技類、社會實踐類、文娛體育類、興趣愛好等諸多領域學生社團25個社團。社團一直組織各個學生社團開展有利於學生身心發展的活動。在制度建設方面,社團聯合會也加強了社團的高效管理,規範了社團活動。
學生團體聯合會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社團聯合會的性質:促進學院社團發展。以服務他人、鍛鍊自己為宗旨,接受院團委的領導,並在院團委的領導下 ,開展工作的學生組織。學生團體聯合會是一個協調型、開拓型、服務型組織。起著溝通學院與與學生的的紐帶的作用。
第二條:宗旨:堅決維護學院利益,服務他人、鍛鍊自己。
第三條:基本任務:在院團委的領導下,帶領全院廣大學生吩咐課餘文化生活,促進廣大學生素質的提高。培養學生們的拼搏精神。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人員機構:學生團體聯合會下設主席團、辦公室、策劃部、宣傳部、財務部和外聯部
第二條:人員任免:所有部門受主席團管轄,各部部長有主席團任命,幹事的選拔通過自薦、推薦、面試等。
第三章:部門職責
主席團
1、召集學生社團負責人舉行工作會議
2、指定並落實本會的大致方針、工作目標等
3、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4、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5、其他與主席團有關的工作
辦公室:
1、制定聯合會的有關檔案。
2、管理聯合會的有關檔案、文書及有關物品。
3、負責組織協調各部門工
4、負責紀錄聯合會及社團例會召開的情況。
5、負責各部門成員及社團的考核。
宣傳部:
1、各種宣傳工作,包括整份海報的文字、美術設計工作。
2、負責社團聯合會每次活動的宣傳及每次會議的通知工作。
3、通過宣傳工作擴大社團聯合會的影響力。
4、提高社團聯合會宣傳部及各社團宣傳部成員的海報製作能力,提高社團海報的整體質量。
5、協助各社團做好海報及宣傳工作。
策劃部:
1、策劃、安排、組織社團內的活動
2、對各類活動進行檢查及監督
3、對各社團的活動進行登記、協調
外聯部
1、負責我校學生社聯與其它高校學生社聯的交流聯繫。
2、負責協助我校學生社團與其它高校學生社團的交流聯繫。
3、負責為學生社聯組織的各類活動爭取社會贊助。
4、負責協助為各學生社團開展的各類活動爭取社會贊助。
5、負責聯繫校內外媒體,宣傳我校學生社團活動。
財務部:
1、管理社團經費,對社團經費的收入、支出詳細登記並定期公布
2、制定審核經費使用報批制度並嚴格執行
3、對各社團費用及團內費用的使用造學期預算
4、審查各社團經費收入、支出情況
第四章:值班制度
第一條:值班人員應準時到崗,不可隨意缺崗遲到早退,如有特殊原因需請假,
第二條:值班時間內嚴禁閒雜人等長時間逗留與非聯合會成員閒談,嚴禁抽菸、
打牌、玩遊戲等。
第三條:值班人員應認真完成各種臨時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四條:值班人員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及外來人員的接待工作。
第五條:值班人員應認真檢查並做好值日記錄,檢查門窗及電燈是否關閉。
第六條:值班人員應注意防火防盜,如有意外事故應及時以最快的速度報告有關
部門及有關人員。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江西工貿社團聯合會。
學生團體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活躍校園文化生活,培養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促進和保障學生團體的健康發展,參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江西工業貿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以下簡稱學生團體)是由江西工業貿易職業技術學院在籍在讀全日制學生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學生組織,在院黨委的領導和院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我院各級共青團組織作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基層組織,我院各級學生會、班級委員會作為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的基層組織,不屬於學生團體。
第三條 學生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各項校規校紀,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學生團體應該以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弘揚校園文化主旋律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要求,利用課餘時間創造性地開展理論教育、科技創新、文化體育等活動,突出思想性、學術性、知識性、趣味性,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為同學的全面成才服務。
第五條 學生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管理、指導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對學生團體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院團委是我院學生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條 學生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是:
(一)負責學生團體的成立、變更、註冊及註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學生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團體違反本辦法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並會同有關單位對學生團體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處罰;
學生團體的日常監督管理由掛靠單位負責。沒有掛靠單位的學生團體,統一由院團委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 有掛靠單位的學生團體,掛靠單位應設立學生團體管理機構或指定一名現職人員負責學生團體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並對所掛靠的學生團體行使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查學生團體資格、章程,出具審查意見;
(二)審核學生團體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
(三)指導學生團體負責人人選的資格審查,確定團體主要負責人候選名單;
(四)審查學生團體年度工作計畫和重大活動,指導學生團體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學生團體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團體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協助院團委對學生團體進行年度檢查;
(七)監督、檢查學生團體的財務管理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 學生團體指導老師
1、學生團體可根據活動需要要求配備指導老師一名,對於沒有指導老師的社團,可由社團向院團委申請在全院範圍內公開招聘政策水平較高、學術造詣較深或某些方面有專長、關心教育的有關人士擔任學生團體指導老師,並向其頒發《聘書》,給予相應報酬。
2、學生團體指導老師的職責是在學生團體的登記宗旨範圍內對學生團體的活動進行幫助(包括:理論指導與活動指導)。
3、學生團體指導老師有義務接受學生針對上課內容及形式的反饋信息以提高上課質量。
第三章 社團成立登記、變更、註銷、註冊
第三章 社團成立登記、變更、註銷、註冊
第十一條 我院在籍在讀全日制學生,能自覺遵守學校相關規定者,均可發起組織學生團體。
第十二條 申請成立學生團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10名以上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社團活動所具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處分;
2、有與學科或專業相關的系、室作為掛靠單位,並得到其同意;
3、有相應的組織機構,有社團指導老師負責日常業務指導;
4、有發起人和籌備負責人負責具體的籌備工作;
5、有學生團體章程草案;
6、學生團體全稱應冠以“江西工業貿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協會(社)”字樣。
7、符合校園文化建設的需要。
第十三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准成立學生團體:
1、與已登記的學生團體相同或相似的學生團體;
2、“同鄉會”、“同民族會”等類學生團體;
3、發起人受過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處分的;
4、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5、批准成立期限屆滿,參加學生團體的人數沒有超過20人的;
6、社團宗旨、活動內容、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學生團體,由發起人將相關檔案報送掛靠單位審查同意後,向院團委申請籌備。
第十五條 學生團體發起人負責填寫《江西工業貿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成立登記審批表》,並向院團委提供以下檔案:
1、籌備申請書;
2、學生團體的掛靠單位及指導教師意見;
3、學生團體的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名單及基本情況;
4、學生團體的章程草案,草案必須有統一的格式與字型,並上交列印稿和電子稿各一份至院團委備案;
5、上交規範的社團簡介,內容包括:社團宗旨、社團發起人簡介及本年度即將開展的大型活動策劃方案。
6、院團委或申請人認為需特殊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學生團體章程應包括下列事項:
1、學生團體的名稱。學生團體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校園文明風尚;
2、學生團體的活動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及活動範圍;
3、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4、民主的組織管理程式,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
5、會長(社長)的任職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6、章程的修改程式;
7、社團終止的程式;
8、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院團委自收到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相關材料的審核,並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不批准的,應向發起人說明理由。未被批准的,本學期內不準再次申請。
第十八條 經院團委初步審查同意籌備成立的學生團體,自院團委批准籌備成立之日起兩周內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和負責人,並經掛靠單位審查同意後,報院團委申請正式成立登記。
第十九條 院團委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學生團體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檔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要求的學生團體給予正式登記,發給《江西工業貿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登記證》。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相關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學生團體的登記和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經學生團體申請報掛靠單位審查同意後,3日之內向院團委申請變更登記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團體組織機構因故不能繼續運作的,可申請註銷。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團體申請註銷,經掛靠單位報院團委審查同意,由院團委註銷。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團體出現下列情況時,由院團委直接予以註銷:
1、會員長期不足20人的;
2、學期初未按照規定進行註冊的;
3、連續半年未進行正常活動;
4、管理上有嚴重問題並拒絕接受掛靠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指導、管理的;
5、出現其他應予註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團體註銷後,其所屬的分支機構同時註銷。
第二十五條 被註銷的學生團體不得再開展任何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團體註銷登記後,如存在債務,由學生團體負責人予以清償;如有剩餘財產,由掛靠單位處置。
第二十七條 學院對學生團體實行學期註冊制度和學生團體成員登記備案制度。
第四章 學生團體的成員
第二十八條 凡我院正式註冊的在讀全日制學生,承認某一學生團體的章程,願意參加某一學生團體的活動,並遵守相關規定,均可申請加入某學生團體,同時也有權退出該學生團體。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團體的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條 學生團體的成員的權利是:
(一)了解所在學生團體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
(二)對學生團體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三)在學生團體內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按照章程擔任學生團體職務的權利;
(五)對學生團體負責人及成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損害集體、成員利益的行為,有權向掛靠單位、院團委及有關部門檢舉的權利;
(六)對所在學生團體的建設發展的批評權和建議權。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團體的成員的義務是:
(一)遵守學生團體章程及內部制度,對於經常違規的社團成員,會長有權利決定其去留問題;
(二)接受學生團體的定期註冊,並繳納會費;
(三)執行學生團體全體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四)參加學生團體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五章 學生團體的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團體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設定組織機構,具體設定情況和重大變更應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團體成員大會由該學生團體全體成員組成,是該學生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學生團體成員大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團體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學生團體負責人;
(二)聽取並審議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學生團體變更、註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修改學生團體章程;
(五)監督學生團體財物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團體負責人包括會(社)長、副會(社)長。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團體負責人的條件
1、必須從本學生團體成員中醞釀,經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後產生,並由院團委統一頒發《聘書》,聘期一年。
2、成為本學生團體會員半年以上,並經常參加學生團體活動(新成立的學生團體除外)。
3、學生團體主要負責人必須由二年級以上學生擔任(含大二)。
4、擔任會(社)長的學生必須徵得本班輔導員(班主任)的同意,報院團委、系團總支批准,並加入院學生會,參與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團體負責人:
1、受到法律制裁或學院黨、團、行政處分者;
2、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管理部門撤職的學生團體負責人和被責令解散的學生團體的負責人;
3、前一學期內所學課程有不及格者;
4、正在擔任其他學生團體負責人的;
5、由於管理問題導致社團無法正常運作的;
6、其他不宜擔任學生團體負責人的。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團體負責人的責任是:
1、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2、遵守《江西工業貿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管理辦法》及有關管理規定;
3、遵守本學生團體章程,維護本學生團體的權益;
4、維護學生團體成員的權益,在活動中保證成員的人身安全;
5、對本學生團體活動的組織、安全性和合法性負責;
6、對本學生團體財物管理狀況負責;
7、聘期內需盡職盡責,不得隨意更換。
第六章 學生團體聯合會
第三十九條 江西工業貿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聯合會(以下簡稱學生團體聯合會)是在院黨委領導,在院黨委宣傳部、教務處、基礎部等部門的幫助,在學工處團委的具體指導下,承擔對學生社團予以監督和管理工作的學生一級學生民眾組織。作為全院學生團體的自我服務組織,須做到:
1、 協助院團委對學生團體進行登記
2、 協助院團委對學生團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提供必要幫助
3、 組織全院性學生團體活動
4、 協助院團委對學生團體進行評估表彰
5、 對外代表江西工業貿易職業技術學院全體學生團體
6、 發揮聯繫學生團體和會員及學院各部門的橋樑紐帶作用
7、 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實行社團幹部培養教育制度,不斷提高學生社團的整體戰鬥力。
第四十條 學生團體聯合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均由團體聯合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由院團委向其頒發《聘書》,任期一年。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團體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團體和學生團體聯合會成員構成。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團體聯合會根據會長的提議、並得到學生團體代表大會多數通過可以設立若干工作機構,承擔學生團體聯合會日常工作。工作機構的人員面向全院公開招聘。
第七章 學生團體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團體在日常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民主決策制度、考核獎懲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贈公示制度等各項工作制度。
2、按相關規定進行學期註冊和報送年檢工作報告。年檢工作報告和有關材料須經掛靠單位初審後,送院團委接受備案。
3、副會(社)長以上負責人選的變更,由掛靠單位對擬任負責人進行審查,依據章程履行民主程式,報校團委批准。
4、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立一名工作人員負責學生團體內部財務工作,並接受掛靠單位的財務監督。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團體經費及管理
1、學生團體的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於各成員繳納的會費、掛靠單位支持的活動經費和學生團體通過合法的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以及社會贊助。
2、學院撥付的學生團體經費主要用於支持有特色、有影響的學生團體活動。
3、學生團體在每學年初向成員收取會費。會費最高額度不超過20元/人。除收取會費外,不得再向成員收取其他費用。如確實需要,則須向學生團體聯合會提出申請,院團委同意方可收取,最高額度不超過50元/人。
3、學生團體的經費抽取25%上交至學生團體聯合會財務部統一管理,剩餘的75%由社團自行管理使用。
4、學生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團體的財產。
5、學生團體負責人必須在每學期初對上一學期的經費使用情況向全體社員作詳細說明,主動接受學生團體成員監督。
7、學生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掛靠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8、學生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掛靠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向全體學生團體成員公開。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團體不得刻制公章。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誌須由院團委批准。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團體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院團委審查通過。
院團委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學生團體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團體可以在不違反條例法規的前提下,得到院團委及掛靠單位批准組織一些創業活動,活動收入歸社團自身所有。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團體舉辦校內活動,必須按照學院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學生團體舉辦跨校活動,經校團委初步審查後,必須報江西省有關部門審批。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團體舉辦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社會科學方面或跨組織的活動,必須服從學院的統一安排。
第五十條 學生團體在舉辦活動時必須使用全稱,不可省略“學生”或“大學生”二字。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團體開辦網站和BBS系統,必須遵守國家和學校的網路管理規定;另要求學生團體必須建立自己的QQ群或飛信群,以加強聯繫,促進社團發展。
第五十二條 舉辦活動時未經學院和學院相關單位同意,不得使用其名義開展活動。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
第五十三條 院團委每年將對學生社團進行,評選出年度優秀學生團體及優秀社員(會員),由學院予以表彰。學生團體的考評與各指導(掛靠)單位的教學工作、學生工作考評掛鈎,學院支持社團活動與學分制掛鈎,以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具體事項由教務處、院團委另行規定)。優秀學生團體的評比條件如下:
1、負責人品學兼優,組織能力強,民眾基礎好;
2、機構健全,制度完備,隊伍團結、換屆及時;
3、學期初有計畫,學期末有總結,活動有記錄;
4、積極開展活動,內容豐富,有影響,有實效;
5、業務指導老師積極參與社團活動,與掛靠單位聯繫緊密;
6、嚴格遵守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擔任會(社)長的學生有權利參與年終的優秀會(社)長評選,院團委將對優秀會(社)長進行嘉獎,並可在經本人同意後,通過學生團體聯合會代表大會及社團成員大會開會決定是否延長聘用時間。
第五十五條 為發揮骨幹社團作用,創建精品社團,院團委應對評比產生的優秀社團在工作中予以重點指導和支持。
第五十六條 我院學生按照學院規定登記註冊成立學生團體,其負責人和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並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學生團體舉辦活動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者沒有獲得有關部門批准同意的;
2、學生團體舉辦的活動,其內容違反學生團體自身章程的;
3、學生團體舉辦的活動,其內容、或形式、或參加人員不符合學校有關規定或審批意見的;
4、學生團體舉辦的活動,其參加人員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言行或行為的;
5、未經掛靠單位和指導老師同意,邀請校外人員參加學生團體活動的;
6、未經掛靠單位和指導老師同意,與校外單位簽訂合作協定的;
7、學生團體和合作單位在校內的活動對校園秩序和學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
8、未經掛院團委及靠單位同意,以學生團體名義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的;
9、違反財經紀律,侵吞學生團體公共財產和物品,在限期內拒不歸還的;
10、其它違反學校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團體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由掛靠單位和院團委共同查實,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理;必要時,直接由學生違紀處理部門進行查處。
第五十八條 若由於會長的工作失誤,社團運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社團,學生團體聯合會有權罷免其會長職務,註銷其所在社團,並在全院範圍內公布結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院所有學生團體。
第六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檔案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由院團委負責解釋、修改。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