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遠東慈善基金會

江蘇遠東慈善基金會

遠東慈善基金會於2007年5月11日獲江蘇省民政廳登記註冊正式成立。遠東慈善基金會的主要資助方向是身障人的就業,特別是能夠給身障人的就業提供幫助的就業培訓和崗位培訓。

基本介紹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發展理念,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遠東慈善基金會於2007年5月11日獲江蘇省民政廳登記註冊正式成立。遠東慈善基金會的主要資助方向是身障人的就業,特別是能夠給身障人的就業提供幫助的就業培訓和崗位培訓。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弘揚愛國主義、人道主義精神,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及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發展社會福利和殘疾人事業,支持與推動社會公益和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發展。

業務範圍

接受社會募贈,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特別是殘疾人,參與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就業、殘疾預防等社會服務工作,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開展和促進殘疾人和社會弱勢群體的就業培訓工作,為他們提供就業崗位和創造創業條件等。

發展理念

· 給社會弱勢群體和身障人創造就業的機會,發展社會福利和身障人事業,支持與推動社會公益和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發展。
·幫助屬於社會弱勢群體但卻奮發不息的身障人,通過卓有成效的就業培訓和崗位培訓,幫助他們敲開工作之門,機會之門和命運之門。
·幫助懷揣夢想、追求卓越的企業家,獲得現代化、國際化企業文化理念的內在支撐,並切切實實地從參與慈善事業中獲得加快發展的動力,走向更大的成功。
·推動中國尚在起步階段的慈善公益事業,在擁有現代企業文化理念和社會責任意識的企業家集群的扶持下,走向壯大,邁向成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江蘇遠東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弘揚愛國主義、人道主義精神,促進身障人就業創業及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發展社會福利和身障人事業,支持與推動社會公益和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貳仟萬元整),來源於遠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民政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江蘇省宜興市高塍遠東大道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社會募贈,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特別是身障人,鼓勵他們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二)資助幫扶貧困身障人,參與身障人的康復、教育、就業、殘疾預防等社會服務工作,全心全意為身障人服務;
(三)開展和促進身障人和社會弱勢群體的就業培訓工作,為他們提供就業崗位和創造創業條件;
(四)與國內外友好團體、個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開展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實行民主管理,設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宗旨的公民;
(二)熱心幫助身障人和社會弱勢群體事業,具有高度責任感和參與意識;
(三)在本人從事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良好的社會形象;
(四)有能力參與和推動社會福利特別是身障人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
(一)享有在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理事有退出的權利。
第十二條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熱心支持本會的各項事業。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副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資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條件、任職程式與理事相同。監事列席理事會。監事可以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也可設名譽理事長等榮譽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五)擬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七)基金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身障人就業、創業、培訓及幫扶項目;
(二)資助身障人領域內的重大科研項目;
(三)獎勵為我國身障人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
(四)根據需要建立專項基金、獎勵基金及可授權建立專項基金的地方基金;
(五)本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和項目。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各項投資行為;
(二)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他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移交社會公益組織,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三)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移交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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